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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谈盗窃罪情节严重与抢劫罪及寻衅滋事之区别

从本案谈盗窃罪情节严重与抢劫罪及寻衅滋事之区别


夏立彬


【关键词】盗窃罪情节严重 抢劫 寻衅滋事 区别
【全文】
  从本案谈盗窃罪情节严重与抢劫罪及寻衅滋事之区别
  
  作者:夏立彬 
  
  [案情]:
  被告人陈某于2004年5月3日凌晨1时许,盗取旅客杨某现金1150元、手机一部、皮衣一件、皮包一只后,被旅馆老板刘某等人发现,并将赃物追还给杨某,陈某离开现场。十分钟后,被告人陈某因所其盗财物被追还,手头拮据,便到旅馆向刘某索取人民币200元,一边以言语等方法进行威胁,一边到宾馆厨房找刀,刘某见状便逃离现场。随后,陈某以同样方法威胁旅馆服务员王某,强行拿走王某人民币200元。
  [评析]:
  法院审理此案时,对于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无异议,但存在二种争议:即1、对于陈某行为能否认定(盗窃罪)情节严重?2、陈某强行拿走王某人民币200元的行为,是否可认定为抢劫罪?
  一、对于第一个问题分歧双方意见与理由是:
  第一种意见是陈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盗窃罪)情节严重。理由:陈某盗窃数额较大,并具有累犯情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可以认定(盗窃罪)情节严重,可对陈某进行加重处罚。
  第二种意见是陈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情节严重。《解释》中对盗窃数额较大,并具有累犯,是“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并非是“应当”。这也就是说,累犯并不是一律都作为加重处罚的情形,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一般情况下,只有行为人是累犯且盗窃的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时,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如果盗窃的数额刚刚达到数额较大,或者离数额巨大上限额还相差较大,则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对行为人适用加重情节。因为这种情况下的累犯在其盗窃数额的量刑幅度内量刑,有从重处罚的余地,足以实现从重处罚的目的。所以陈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笔者倾向前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1)本案的陈某曾因盗窃罪被二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刑满释放后前后间隔不到二年便盗窃,其主观恶性较大,具有不可塑性。(2)陈某第三次盗窃行为已构成犯罪,且具有累犯情节,依照《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可以认定为(盗窃罪)情节严重。(3)《解释》把累犯作为加重处罚的情形虽是“可以”,并非是“应当”,但没有说明只有行为人是累犯且盗窃的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时,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行为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结合行为人前科等因素而定,假如行为人是累犯且盗窃数额较大,并具有如下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例如: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的、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惯犯或因盗窃多次判刑的、入户盗窃的等等。本案陈某虽然盗窃的数额是较大,但其因盗窃多次判刑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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