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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 ——兼评《合同法》第三章


合同有三义:合同行为、合同书、合同债的关系。《合同法》第三章为“合同的效力”,规定的是合同行为的效力问题。只有依法有效成立的债权合同,才能在当事人间形成合同债的关系,合同之债的效力则主要规定于《合同法》第四章和第七章。

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3段。

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国内外有关合同规定条文对照》,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48页。《涉外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而失去效力。”《公约》第81条规定:“(1)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 但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仍应负责。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

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3页以下,同此见解。

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 108段。

伯琦:《民法总则》,台湾国立编译馆1994年版,第146页。

ohnA. Chamberlain, CommercialLaw, Chicago:American School of Correspondence,1910,p.23.

洪欣逊:《中国民法总则》,台湾1992年版,第282页。

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95页。

7 条2款,48条2款中之“撤销”,应系“撤回”之误。

启扬:《民法总则》,台湾1996年版,第236页;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湾1980年版,第315页。

Larenz, AllgemeinerTeildesDeutschenBuegerlichen Rechts,1980,S.579。

保不二雄:《日本民法债权总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140页。

宫和夫:《日本民法总则》(中译本),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269页。

王伯琦,《民法债篇总论》,台湾国立编译馆1993年版,第39页—40页,王氏并认为台湾民法第107 条与此不同,惟效果相同耳。

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56、267页。

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97页。

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211页。

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85、86页。郭明瑞:《民商法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0页。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211页;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00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33—234页。

徐开墅:《民法通则概论》,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129页。同说见,李开国主编:《中国民法学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3页;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58页;孙亚明主编:《民法通则要论》,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04页,但该书103页又谓:“如果被代理人过(催告)期不作答复,则视为已追认”,前后不一,难以索解;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6页;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4页。

徐国栋撰写部分,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5页;佟柔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211页同旨趣;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81页亦同,而且282页还写道“无权代理人有权将有关代理活动向被代理人报告,并相应提出催告要求。无权代理人的这一权利与第三人的催告权有同一效力。即本人知道无权代理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无权代理。”

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28 页。 郭明瑞:《民商法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0页。

实,对《民法通则》66条1款后句,解释为默示的代理权授与,更为直接。

瑞债39条:In the case of an expressorimpliedrefusaloftheratification,the alleged agentisliableforthedamagesresultingfrom the failure of the contractunlessheprovesthat the other party knew orshould have had knowledge oftheabsence of authority. /Where the agent is culpable, thecourtmay, if it deems just, awardfurther damages. /Nothinghereinshall affect claims for unjustifiable enrichment。

仲协先生亦曾就民国民法第110条批评道:“该条仅规定损害赔偿责任之负担,而于无权代理之原因,不加区别,于无权代理人之责任,亦不分轻重,似嫌率略”,见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1段。

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101 段。

达明、梁仁洁:《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78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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