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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法治建设

  2.新闻法律关系的基本调整方法。划分法律部门的根据是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类型,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其调整方法不同。新闻法所调整的新闻法律关系则是平等主体之间和不平等主体之间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事实和思想表达关系。因此,就平等主体之间(新闻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关系而言,应当坚持相互尊重、平等讨论的方法,任何一方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就不平等主体之间(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新闻单位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关系而言,则是一种民主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应当由宪法和法律具体规定监督者的权利和被监督者接受监督的义务,因而是强制性调整方法。
  由于新闻法律关系是一种开放的思想表达关系,它必然要求法律关系主体的自觉自律。强制性的方法始终只是辅助性而非根本性的方法,它目前主要针对钳制言论出版自由的封建专制传统。所以,从发展趋势上说,调整新闻法律关系应当坚持自觉自律的基本方法,即倡导法律关系的各方都要自觉尊重他人的言论出版自由和相互尊重。    
  (二)我国未来新闻法律制度的框架[1]
  我国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的新闻法律制度体系,首先应当大力倡导新闻传播法治的主张。依法治国包括新闻传播的法治化。新闻媒体不仅是法治的宣传者、推动者,而且要做先进的实践者,实现新闻传播业的法治。而目前的新闻传播法律制度则远远不能适应这一要求。比较完善的新闻传播法律体系应当包括: 
  1.关于新闻传播主体的法律。这方面包括新闻出版法、广播电视出版法、电子网络媒体法、记者法、媒体广告人法等,以确定新闻传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目前主要是行政法规和规章。报刊、广播电视、电子网络媒体、编辑、记者、新闻媒体广告人员等 各种新闻传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尽相同,需要仔细研究。
  2.关于新闻传播客体的法律。包括公共信息公开法、著作权法广告法、电影电视剧法等。公共信息是新闻传播的最主要信息客体,既以政务信息为主,也包括立法、司法信息。必须通过制订公共信息公开法对其传播加以保障。著作权法的完善应当着眼于对新闻出版方和对方各自著作权的全面、公平、有效的保护。广告法应当完善有关新闻媒体广告审查、监管的各项具体制度。电影电视剧法则应当规范电影、电视剧、其他电子影象制品的创作、制作、发行、播放等一系列制度,鼓励多出精品,适应不同的社会需要,实行分级播放等等。
  3. 新闻传播争议处理法。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新闻传播争议的行政、民事等诉讼制度,以及关于新闻单位劳动争议、侵权争议在内的仲裁或调解制度。
  (三)建立我国新闻职业道德体系
  1.厘清我国新闻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1)我国近现代独立报人的新闻职业道德。我国既有古代报纸的历史,近代中文报纸又系由西方传教士引进创办。因此,近代报人融合了本土和西方的新闻思想,形成了比较清晰的新闻职业道德观念。关于报纸的社会功能,总体上认为报纸是益民强国的必要工具。郑观应认为是通民隐、达民情,并从我国历史上太史、谏官和监察御史等职官制度的发展加以论证。梁启超则更形象地将报馆称为国家肌体的耳目喉舌“无耳目、无喉舌,是曰废疾。……其有助耳目喉舌之用而起天下之废疾者,报馆之谓也。”康有为认为报纸能够集思广益,智民强国。孙中山认为保证报纸负有先知先觉之天职,把理想输灌于人心。成舍我认为,报纸应当“发挥舆论权威,一方面建立民主自由的国家;一方面改造封建腐恶的社会”邹韬奋认为,理想的报纸应当“反映全国大众的实际生活,是大众文化的最灵敏触角,是国人一天不可缺少的精神食粮”。关于报纸的职业操守,一般认为应当公正、公平、谨慎、求真、服务国家和民众。郑观应称赞西方报纸“闻见多而议论正,得失著而褒贬严,论政者之有所刺讥,与柄政者之所有申辩”。王韬论西方报纸“凡国事军情,例不许印”、“不得讥刺人之隐事也”、“至于采访失实,纪载多夸,此亦近时日报之通弊,或并有之,均不得免,惟所冀者,始终持之以慎而已。”成舍我认为,无党派报纸应当保持正视事实、自由思想和判断的超然态度,代表最大多数人民说话。邹韬奋认为,报纸应当“成为一切生产大众化的集体作品,而不是仅由少数的职业投稿家和新闻记者包办一切”,要反映与人民大众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东西。关于记者的素质,王韬说“西国之为日报主笔者,必精其选,非绝伦超群者,不得预其列……其立论一秉公平,其居心务期诚正。”“至其挟私讦人,自快其忿,则品斯下矣,士君子当摈之而不齿。”黄远生认为“须有四能:脑筋能想、腿脚能奔走、耳能听,手能写。” [1]邵漂萍认为记者应当养成职业道德,保护消息来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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