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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法治建设

  9.不正当竞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报纸之间以低价、赠送礼物等手法争夺订户。报纸的发行价格低于印刷成本,完全靠广告弥补。对此,有人认为是不正当竞争,有人则持反论,认为报纸销售不同于一般商品和服务销售。还有新闻媒体业务竞争中的不平等。例如,不同级别或市场化程度不同的媒体在采访报道、经营方面的权利不同。只有级别或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媒体才被允许在全国或省市范围内活动、采访各种重大会议、事件和活动。此外,报刊摊派发行的问题,被中央认为是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 。[2]  
  10.网络信息的安全畅通。由于黑客的攻击、破坏和利用,互联网信息的安全和畅通已经上升为重大的公共安全和利益。我国刑法惩罚破坏计算机系统的犯罪。禁止破坏互联网、禁止侵犯他人的网络应当成为网络媒体的道德之一。
   (二)我国新闻法制存在的主要问题[3]
  我国新闻法制的主要问题是法律效力层次低,以行政管理法为主,而且忽视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主体地位和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
  1. 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不足。我国现行《著作权法》(1991年)对时事新闻、社
  论、评论员文章等三类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只给予了最低程度的保护。明确排除了对时事新闻作品(单纯事实消息)的保护。而时事新闻作品正是新闻作品的基本和主要类别之一。
  2002年颁布的司法解释更改了这一规定,转用者应注明其作者和出处。对公共信息进行采集、加工、传播等劳动是有交换价值的,新闻事实的客观唯一性需要新闻业者通过特殊的劳动和竞争的市场来实现,他们理应对自己独创性的发现及其描述享有权利。而对不同新闻媒体的所有新闻作品著作权的全方位法律保护尚未形成。
  2.对新闻媒体的自主采访报道权利保护不足。目前,对新闻采访报道权利的保护性法律规定很少、效力层次不高。直接规定新闻单位采访报道权利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第6条和第32条、《价格法》(1997年)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1999年)第11条等。
  3.新闻媒体广告法律制度不健全。(1)广告的定义不科学。《广告法》规定的广告是指产品和服务广告,不包括人物广告等其它形式。实际上,由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委托发布的宣传广告大量存在,成为有偿新闻的典型表现之一,被称为“形象广告”、“政绩广告”。其合适与否引起了争论。此外也存在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委托发布的公益“广告”。这部分法无明文规定的“事实广告”使广告活动的各方陷入无法可依的状态。2003年,中宣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联合发布《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首次明确授权企业可以出资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显示或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新闻媒体以及互联网站每年必须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由此,公益广告和部 分企业形象广告也就合法化了。(2)广告监管措施不足、不力。对广告内容的审查、监督工作量非常巨大,单靠现有的审查机关已难奏效,以致流于形式。据悉,2002年北京地区通过北京市卫生局审批的医用类广告仅24件,未经审批的在80%以上。对新闻单位广告经营的具体制度例如发行量数据真实性审核、广告人员资格管理、对广告的日常监测等没有规定。
  4.有关新闻侵权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新闻侵权的法律制度包括新闻侵权的裁判标准和免责事由。新闻侵权的现行裁判标准包括是否基本真实、是否含有侮辱性言辞、是否获得许可、是否营利等。这方面缺乏细节性操作规范。例如关于新闻真实,只是规定了“基本真实”,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导致同样情形裁判迥异的结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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