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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想爱就别怕伤疼”

  公元前399年的雅典,伟大的法学家苏格拉底被以莫须有的罪名判处死刑。他本有机会逃跑,但他拒绝了,因为他不愿意违反法律。他认为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的要求,法律一旦制定,不管合理与否,作为公民都必须遵守。
  ——引自《人民法院报》《法学家之死与法律信仰》一文。
  就在中原公司提交上诉状后的第三天,也即2002年9月12日金安区法院即作出(2002)六金行罚字第5号罚款决定书,以中原公司在上诉讼状中“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诽谤”、“妨碍诉讼”为由,对中原公司处以三万元的罚款,并于同日向中原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中原公司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的第二天就向金安区法院缴纳了三万元的罚款,同时向六安市中级法院提出复议。中原公司认为自己不存在“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诽谤”的问题,还认为:“上诉人提交上诉状之日起就已启动了二审程序,假设上诉人的上诉状中真的有什么言辞构成‘侮辱、诽谤’的话,也不存在妨害一审诉讼的问题,要处罚也是二审法院的事,金安区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无权就二审程序中的问题作出罚款决定”。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6日维持了金安区法院的处罚决定书。该复议决定书认为:“申请复议人向金安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仅表示自己具有不服一审判决要求上诉的意思表示。”“第二审法院对原审法院报送材料予以审查,依法受理后,二审程序才开始,在此之前,案件仍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因此,申请复议人认为金安区人民法院无权作出此罚款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而中原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之规定,是列在该法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中的,第二审程序启动的标志就在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而不是其他。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的理由是错误的。
  为了是否向金安区法院缴纳三万元罚款的问题,有人劝王凤森不要理睬,“让他们法院来执行好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得不到执行的太多太多了。”可王凤森却说,法律需要人去遵守,不论他们金安区法院的处罚是对是错,我都会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去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希望他们法院也能尊重事实、尊重法律,通过我们共同的努力,让我们的社会风气好转起来。我仍然相信谁是谁非,我们的法律会给一个公正的“说法儿”的。
  德国皇帝威廉一世曾在波茨坦建了一座皇宫。一次巡视,他发现一座磨坊挡住了他的视线,颇为扫兴,他认这座磨坊“有碍观瞻”。于是他派人去与磨坊主协商,打算买下这座磨坊,以便拆除。不想磨坊主坚决不卖,皇帝大怒,派卫队强行将磨坊拆除。不料磨坊主提起了诉讼。法官居然判皇帝败诉,并判决皇帝在原地按原貌重建这座磨坊,并赔偿磨坊主的经济损失。皇帝顺从地执行了法院的判决,重建了磨坊。
  数十年后,威廉与磨坊主都已相继去世,磨坊主的儿子因经营不善而濒临破产,他写信给当时的皇帝威廉二世,自愿将磨坊出卖。威廉二世认为磨坊之事关系到国家的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的形象,它是一座丰碑,应当永远保留,便回信给小磨坊主,劝他保留这座磨坊,并赠给他6000马克,以偿还其所欠债务。
  至今,这座象征着德国司法独立的磨坊还巍然屹立在德国的土地上。
  ——引自《中国律师》《新世纪的<皇帝与磨坊>的故事》
  2002年9月10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对中原公司不服金安区法院(2002)六金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提出上诉一案进行再审,安徽电视台重案调查栏目组进行了现场拍摄。2002年12月6日,中原公司收到六安市中级法院(2002)六行再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撤销了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那份以中原公司缺席作出的(2002)六中行终字第11号行政裁定,仍然维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02)六金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即驳回原告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而对中原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到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的理由只字未提,仍裁定“一、二审受理费合计2000元,由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中原公司不服金安区人民法院(2002)六金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及六金行赔字第2号行政赔偿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六安市中级法院已于2002年11月20日开庭,闻讯赶到旁听的数名记者被法庭勒令“不许记录”。2002年11月29日的《法律服务时报》以《如此执法,六安“安”否》为题,报道了本案的有关情况。《民主与法制》于2003年第2期发表文章《民告官咋就这么难》对本案进行关注。然而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仍以(2002)六行赔终字第4号及六行终字第26号判决书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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