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告官:“想爱就别怕伤疼”

  庭审之后,李律师在征得书记员同意的情况下,由书记员在笔录上就庭审中未作记录或记录不准确的地方进行了更正。这时,被告代理人提出异议,认为李律师不能就庭审笔录中涉及查车位置的地方进行补正,杨法官就令书记员把已更改的笔录再划掉。为此,李律师要求复制庭审笔录,理由是你们当着本律师的面就可以把经过书记员认可的笔录按被告代理人的意愿划掉,这个笔录如果不复制留样儿,你们岂不想怎么改就怎么改?但杨法官说庭审笔录不准复印。李律师提出《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按实际成本收费”。连当事人都可以复制的庭审笔录,为何不让律师复制?后来法庭答复是院长不让复制的,李律师和王凤森总经理只好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2002年3月17日,六安市金安区法院作出(2002)六金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理由是中原公司“在诉状中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具体请求”“此次诉讼系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
  中原公司在2002年3月18日的上诉状中写道:“上述裁定一方面认定此次诉讼系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另一方面又要上诉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5年9月18日就作出过明确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并且无论是在诉状中还是在庭审中,上诉人及其代理人都一再声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本案的案由‘交通行政强制’是一审法院自己定的,却在上述裁定书中说是行政赔偿诉讼,岂不是自相矛盾?”
  
  鉴于上述情况,中原公司确实认为金安区法院和六安市公路局坐到了同一条板凳上,感到此次上诉是凶多吉少。为防止金安区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再次剥夺自己的诉权,中原公司在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同时,又向金安区法院另案提起诉讼,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在诉状中说明了上诉的情况。
  2002年3月22日,六安市金安区法院寄来了缴纳诉讼费1000元的通知书和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1000元的通知书。2002年4月1日,中原公司同时向六安市中级法院和金安区法院缴纳诉讼费各1000元。尽管中原公司知道《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行政案件的诉讼费仅为三十至一百元。
  大约是2002年4月20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代理审判员颜凯打电话通知王凤森,要求他去法庭一趟。王凤森总经理即委托李律师于4月22日上午8点30分如约赶到六安市中级法院。李律师向颜凯提交了有关委托书及证明上诉人上诉有理的相关判例和法律依据,并告知自己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颜凯先是动员中原公司撤诉,理由是中原公司已为此另案起诉,且金安区法院已受理。李律师说我们要求的不仅仅是赔偿,我们还要求法律给我们一个正确的“说法儿”,希望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金安区法院的裁定给一个正确的裁判。颜凯表示同意,并说在确定开庭日期后通知李律师。
  2002年4月30日,金安区法院委托太和县人民法院通知中原公司5月20日上午8点30分开庭审理中原公司另案提起的行政附带赔偿诉讼。2002年5月20日上午8点,王总经理和李律师按照金安区法院的传唤到庭。然而直到上午9点钟,被告六安市公路局及其代理律师李国圣均未到庭。法庭在李律师的请求下,让与李国圣同所的六安市交通局的代理律师晏宗武打电话找李国圣,晏律师几次到外面打电话均说联系不上。等到9点15分,晏律师终于把电话打通了,金安区法院行政庭的张庭长接过电话听了之后说:李国圣律师现在在上海,回不来了,只能延期开庭。李律师提出了缺席判决的意见,黄大全法官拿出法律依据说: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被告要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才能缺席判决。李律师说李国圣律师的职业道德是否有问题,他明知今天开庭,他人又在上海回不来,为什么昨天不打电话通知法庭,至少他应在今天上午8点钟或8点半之前通知法庭,为什么他敢如此蔑视法庭?黄法官及张庭长均解释说李国圣律师的职业道德很好。李律师说李国圣律师如果没有得到某个方面的授意,他本人决不敢这样做的,这也不是一个律师敢于随便作出的行为。2002年5月29日,六安市中级法院的几位法官来到中原公司的所在地太和县,将一份开庭传票和律师的出庭通知书留置送达给中原公司。中原公司见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仅填写了开庭年月却无日时,也没填写签发日期,只好等待六安市中级法院的进一步通知。直到2002年6月27日,眼看6月份已过完了,中原公司仍未收到六安市中级法院的进一步通知,王总经理只好打电话给颜凯,问其开庭时间,颜凯却在电话里说庭已开了,裁定已发了。王总经理在电话中问他为什么不通知具体开庭时间就开庭。颜凯说:我做的完全合法,你认为不合法随你到哪儿告去!说完就挂掉了电话。此后,中原公司在太和县人民法院收到了委托送达的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六中行终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说:“本院在审理中,于2002年5月29日、6月4日两次向上诉人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开庭传票,但其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