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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想爱就别怕伤疼”

  外省、市公路交通部门的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有错必纠的工作作风,给王凤森和中原公司的驾驶员们留下了极好的印象,于是他们也就渐渐养成了遇到有关部门错查、错罚的情况敢于说“不”的习惯。
  因为运输业务的需要,自2001年6月份开始,中原公司的汽车开始大量地通过206国道安徽舒城段。2001年11月13日下午3时许,中原公司的皖K91677大型货车由福建送货来安徽,途径舒城县境内南港镇北约一华里处时,被一辆奥迪轿车拦截。该车上几位穿交通制服、自称是六安市公路管理局舒城分局养路费征费管理员的人,让货车的驾驶员出示养路费缴讫证、行驶证等。他们一一查对了上述证件后,说大货车的载重量与实际核定吨位不符,让驾驶员补缴2001年1月至11月的每月2吨的养路费。驾驶员申辩说:行驶证、营运证上核定的吨位都是8吨,车辆是经过公安、交通等部门审核过的,在《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中有明确记载。而自称是六安市公路管理局舒城分局养路费征管员的人说:我们不管这些,你必须补交养路费,你交了钱,该到哪儿告到哪儿告,如果不交钱,就把你的车扣下来。说罢,他们就强行把中原公司的皖K91677大型货车扣下,只给驾驶员出据了一份盖有六安市交通局印章的《证据保存清单》。此后,中原公司找六安市纠风办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多次交涉,六安市公路管理局舒城分局在强逼中原公司补交半年2400元的养路费之后,才于扣车的第九天将车放行。而被扣的行驶证却因几位征管人员互相推诿而不知去向,导致皖K91677大型货车无法营运。以上是中原公司的驾驶员向笔者描述的案件情况。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原公司于2002年元月4日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六安市交通局和六安市公路管理局返还被扣的行驶证,退还违法收取的2400元“养路费”,并赔偿相应的损失,不想却给自己招来了一连串的麻烦。2002年元月9日,六安市交通局三沟征稽站扣了中原公司的货车一辆,直到元月28日才将所扣相关证件退还。2002年元月22日,六安市交通局三沟征稽站又以同样的理由扣了中原公司的两辆货车,中原公司的驾驶员说,当时曾要求他们的“稽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他们不仅拒不出示,还阻止驾驶员去看配有他们照片的公示牌。最后,在驾驶员的据理力争之下,他们才不得不将车辆放行。一位好心的工作人员悄悄告诉驾驶员,这是因为中原公司起诉他们市局,有关领导亲自安排的报复行动。元月24日,三沟征稽站再次扣留中原公司的两辆货车,是安徽省交通厅的有关领导亲自打电话干涉,他们才不得不放车。就在元月29日,六安市金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中原公司诉六安市交通局和六安市公路管理局交通行政强制一案的当天晚上,三沟征稽站再次无端扣留了中原公司的一辆货车,直到第二天早晨,确认再也找不出扣车的理由了,才将车放行。
  影响司法公正的不仅是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因法律理解能力差导致适用法律不正确的情形固然存在。但造成司法不公更重要的原因是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低下,司法人员不能坚守司法的公正性。
  ——引自《人民法院报》《司法公正与道德提升》一文
  早在中原公司刚刚向六安市金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后,金安区法院行政庭就打电话通知中原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李律师,说是要与被告一同来看一看涉案车辆。中原公司认为,本案是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是强调被告举证责任的诉讼,既然被告已进行了九天的“证据保全”,该取的证据也早已取了,在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再让法庭陪着来取证了。为此,很使本案的审判长杨法官不满意,直到2002年元月29日开庭审理此案时,杨法官还指责中原公司这一“不配合”的行为。李律师则回答说:法庭这样做有代被告取证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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