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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的乏宗教性——与希伯来法相比较

  当然,中国法也有缺失民生关怀的阶段。当只为统治者利益谋划的法家思想占居了秦国执政者的头脑,并因而制定出一切服从于国家利益、服务于君上权威的严刑峻法,且这种法制促进了秦国的强大进而使其执政者掌握了全中国的政权,使这种严峻的法律压迫到全中国民众之时,中国法不仅是乏宗教的,而且是乏道德的。中国社会是不会让乏道德的法律长久存在的,所以,严峻的秦法很快就与秦国一起崩溃消亡了。取代秦法的汉法,直追周代之法,且在道德性上有过之无不及。
  关于中国法从汉代开始的伦理化和道德性,已有许多学者在他们的论述中做了相当深入的分析和论证,我这里不多做评说了。有些学者总认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缺乏法治的精神,法沦落成了专制的工具。其实,“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21)一类的是法家者流的言论。其先其后的中国法,君王并非完全立于法之上,即便在君王有豁免权的刑罚中,也强调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儒家的“三纲五常”之中,君为臣纲,须循为君之道,仁、义、礼、智、信,也都是对君王的要求。我们不能只看到刑律中没有处罚帝王的条款,还应该考虑到朝廷礼仪规范对帝王的要求和束缚,更应该看到帝王作为国家决策者和最高审判官所肩负的重任。中国的帝王并不是可以首先要求民众只能敬奉自己的耶和华。他受着许多的制约,是法制系统中的一个结点,尽管是地位最高的一个结点。比较中国皇帝和西方教皇的权威和权力应该是个很有意思的研究课题。
  结语
  以上所论看起来只是些思考的断片,对于中国法的研究不是仓促间就可能有深刻的结论的。从上述文字中可能看出,我所论及的中国法其实是能成为中华法系的中国法。除此之外,中国古代历史中还出现过一些特殊的法。如道教的教法、佛教(中国化了的佛教)的律法。这些法都是宗教法,自然也都具有宗教性。其实比较道教法和希伯来法是我动笔之初想尝试的内容,但行文至此,还是匆匆打住吧。
  其实,无论法的精神还是宗教的精神皆应该是指向对社会的关怀、对人生的关怀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法虽缺乏显在的宗教性,但其道德性表明,他与富有宗教性的法在真正的法的精神方面,应该是殊途同归的。
  (本文是为参加“中国与以色列法律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撰写的论文,会议之后做了一些修改)
  
【注释】 参见许章润等著:《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见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第一章,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一卷第一章,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郝懿行《尔雅义疏》:“天与帝俱亦训为君者,天、帝俱尊大之极称,故臣以目君焉。《易·说卦》云:‘乾,为天为君。’《左氏·宣四年》传云:‘君,天也。’《鹖冠子·道端篇》云:‘君者,天也。’是皆以君为天之证。古者称君或言‘昊天’,或言‘天王’,或言‘天子’。其名异,其实同也。《说文》云:‘帝,谛也,王天下之号也。’《风俗通》引《书大传》云:‘帝者,任德设刑,以则象之,言其能行天道,举错审谛。’《谥法篇》云:‘德象天地曰帝。’是帝本天之号,又为王者之称。故《诗》‘上帝板板,上帝甚蹈’,《毛传》皆以‘上帝’为王矣。”
见《尚书·虞书·舜典》。
见《圣经·旧约·出埃及记》第20章。“十诫”内容包括:除了耶和华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不可为雕刻、事奉偶像;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要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要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不可贪恋人的房屋、妻子、仆婢和一切财物。
参见弗洛伊德著《摩西与一神教》,李晨开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
见《尚书·商书·汤誓》。
见《尚书·虞书·大禹谟》。
] 见《史记·夏本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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