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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的乏宗教性——与希伯来法相比较

  中国法的道德性
  讨论中国法,学界专门的术语有“中华法系”。台湾学者李钟声认为:“中华法系是在中华文化中孕育成长的,为我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所采行的治国制度的总称,也称中国法系,简称中国法。”(17)可惜许多大陆学者不接受他的这一定义,而是认定从“禹刑”、“汤刑”、《吕刑》、《法经》、《秦律》到《唐律疏议》、《大清律例》才是一脉相承的中华法系。其实,这一体系尽管脉胳明晰,但实际上只是中华刑事法系。中国法还有从尧舜禹设官起始,经《周礼》严密化,到《唐六典》又光大之,与刑事法系一样脉胳清晰的中华行政法系。从《禹贡》就开始的赋税制度,从商周开始的货币制度,从周代分封开始的田地户籍制度和财产制度,从周代“判书”“质剂”开始的契约制度,从周代婚制开始的家族婚姻制度,从周秦开始的邮传制度、交通制度和度量衡标准制度,从汉代开始的盐铁专营制度,等等,则构成了中国法中的中华经济法系和民商法系。行政法之中,如职官考选制度,中国从周代 “塾”“庠”“序”养士,秦代的“审民能,以任吏”,汉代的“察举”,魏晋的“九品中正制”,直到隋唐以下的科举制,不仅体系明晰,而且制度相当严密。以上所列,应该还不是中国法(中华法系)内容的全部,中国法(中华法系)的内容该有多广泛,是值得做进一步的探讨的。中国法的体系内容这么丰富,我讨论中国法文化自然应该考虑中国法体系共同蕴涵的文化内容及其各方面内容所表现出来的文化内容。
  以上所述的中国法的各个体系,其起始点都不存在神的作为,也不是人假借神的名义的作为。我们可以看到,直到秦法变为汉法的过程中,才有董仲舒的“王道三纲,可求于天”掺和进来。但董仲舒的“天人感应”思想的实质,还是上文所述的天理本乎人心。“天为君而覆盖之,地为臣而持载之,阳为夫而生之,阴为妇而助之,春为父而生之,夏为子而养之,秋为死而棺之,冬为痛而丧之。王道三纲,可求于天。”(18)这种牵强附会的理论所要阐明的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所谓“三纲”,加上他认为王者所应修饬的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即构成为后世帝王和儒者所信奉的“三纲五常”。三纲五常是汉以后中国社会的伦理道德的基础,也成为这以后中国法的道德基础。这强化了中国化的道德性,却并没有添加中国法的宗教性。
  中国法的道德性是与生俱来的。这就是中国法根深蒂固的民本基础。法的民生关怀是法最大的道德性。帝舜封官,平水土的司空,播百谷的后稷,列在最前面,因为这是关乎民生的官员。帝禹制定赋税制度,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的出产定出不同的赋税,这是合乎民生的可能。商汤死后,相国伊尹教训大臣们说:“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训于蒙士。” (19)君王卿士的“三风十衍”正是因为丧财劳民才会丧家亡国,这样的刑罚,其根本还是为了民生。帝舜之世,“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20)这样一种爱惜民生的执法理念成为后世中国法的根本的刑事立法原则和执法原则。宋代的苏轼参加科考时,于《刑赏忠厚之至论》的文题下杜撰“皋陶曰杀之者三,尧曰宥之者三”的故事,其理念依据正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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