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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的乏宗教性——与希伯来法相比较

  天命、天道实际上就是民心。帝启死后,其子太康为帝,“盘于游田,不恤民事,为羿所逐,不得反国”(11)。其昆弟五人怨其不反,作《五子之歌》。其第一首唱道:“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予视天下愚夫愚妇一能胜予,一人三失,怨岂在明,不见是图。予临兆民,懔乎若朽索之驭六马,为人上者,奈何不敬?”(12) “民为邦本,本因邦宁。”这就是天道。违背这个天道,就得不到政权,已有政权的则会失去政权。帝尧刚死的时候,虞舜有意让帝位给尧之子丹朱,但“诸侯朝觐者不之丹硃而之舜,狱讼者不之丹硃而之舜,讴歌者不讴歌丹硃而讴歌舜。舜曰‘天也’,夫而后之中国践天子位焉,是为帝舜。”(13)帝舜所谓“天也”正是民心也,也就是天道也。“天聰明,自我民聰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14)在皋陶向帝禹的建言之中,天道与民心的关系是说得相当透彻的。
  枪杆子里面出政权,还要用枪杆子来卫护政权。禹接替帝舜执掌政权,这是正常的权力交接,诸侯百官皆服从,但有苗氏反对。帝舜让禹率军队去征服,仗打得很艰难,但终于成功了。[8]夏帝中康时,诸,掌天地四时的大臣羲氏、和氏沈湎于酒,废天时,乱秩序,胤国之君受王命率军征服。[9] 以军队征服叛乱或征讨渎职的大臣,应该说都是法制的体现。大刑用甲兵,其余的才用刑罚。传说禹治水时,于浙水南岸大会诸侯,防风氏后至,被处以死刑。胤征在征讨羲氏、和氏的时候说:“庶人走,羲和尸厥官罔闻知,昏迷于天象,以干先王之诛,《政典》曰:‘先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今予以尔有众,奉将天罚。” (15)这先王指的应该是帝禹。帝禹《政典》的全貌今天虽不得而知,但肯定不会仅仅是刑罚或刑法加礼仪,也许是《洪范》的另种称呼也未可知。
  因为阐释卜筮之道的《易》后来成为了儒家的经典,卜筮这种稽疑法术在上古执政者的决策过程中的作用被后人不断地夸大。并且,便于保存的甲骨卜辞的被后世发见,更增加了现代人对上古执政者迷于卜筮之道的误解。其实,即便《易》是重要的经典,也只是顺天理以测人事。其中的天理也根本不可能是西方意义上的天神的意志,而仅仅只是自然事物的规律和道理。《易•序卦》说:“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人间的社会秩序才是最需要关注的。卜筮之类的稽疑法术只可能是大法确定之后,在世事决策方面的某种辅助工具,既不可能凌架于法之上,也不可以取代人的意志。这与希伯来法的神的意志第一,法律源于神的启示,是根本不一样的。
  儒家虽把《易》列入经典,但其主张是以仁德治天下, “敬鬼神而远之”。(16)儒家思想光大后的中国法也是不可能具有宗教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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