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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的乏宗教性——与希伯来法相比较

  有学者说:“每个初民社会都无一例外地设定神灵和超自然力的存在,他们寄希望于神灵,并坚信它们会对人的任何一个特定的行为作出其赞成或不赞成的反应。他们认为,在其生活的大多数或某些重要的方面,人服从于神的意志,生活必须与神的意旨相协调。”(8)上古的中国人也是相信超自然力量的存在的,但他们寄希望于神灵之先,更寄希望于自身。
  从《尚书》的记载来看,从黄帝到尧舜禹,其政事决策皆是定于人,而不是定于神。当帝舜决定将执政大权交由禹执掌时,“禹曰:‘枚卜功臣,惟吉之従。’帝曰:‘禹!官占惟先蔽志,昆命于元龟。朕志先定,询谋佥同,鬼神其依,龟筮协従,卜不习吉。’禹拜稽首,固辞。帝曰:‘毋!惟汝谐。’”(9)帝舜说得很明白,君主自己的意见是首要的,其次是诸侯大臣们的意见,然后才是祷告鬼神、取验龟筮之类。《周书•洪范》对于“稽疑”的要求是:“汝则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汝则従,龟従,筮従,卿士従,庶民従,是之谓大同。”这与帝舜的决事原则是完全一致的。需要指出的是,即便上古的执政者赋予龟筮法术以重要的决疑地位,我们也不要以为这一定就是人在求助于西方意义上的神。其实,龟筮占卜在很大意义上是后人与祖先对话的一种方式。所以,龟筮决疑实际上也是取决于人的意志,只是取决于已逝的先人的意志罢了。《洪范》所记载的是周武灭商后,向箕子请教治国之道。箕子向周武介绍帝舜的“洪范”,也就是大法。这大法内容宏大:“初一曰五行,次二曰敬用五事,次三曰农用八政,次四曰协用五纪,次五曰建用皇极,次六曰乂用三德,次七曰明用稽疑,次八曰念用庶征,次九曰向用五福,威用六极。”这大法真的是舜时的大法,还是商时的大法,还是箕子藉帝舜的名义自拟的大法,或者只是《尚书》的编纂者借箕子之名编撰的大法,都是可以作为学术问题加以研究的,但不论以上何种可能,都应该能说明:1、中国法从上古开始就不是仅有刑法,或仅是刑法和礼仪。2、中国人敬崇的是自己的祖先,而不是鬼神。
  学界有个通行的说法:中国历代的统治者均视政权神授,受命于天,自称天子。其实,中国历代的统治者都明白: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从上古至今,他们只有在与他人争夺政权或镇压反叛者时,才讲天道,才论天命。
  帝禹死后,政权落到其子夏启之手,有扈氏不服,启与有扈战于甘之野。帝启对他的六卿说:“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10) “恭行天之罚”是开战之理由,并非真的替天执法,后面的话是战争的军法,为的是协迫臣下和军队为其死战。商汤在攻打帝启的后代夏桀时也是同样的话语方式训诫自己的臣下和军队。[7]夏启和商汤皆采取这种话语方式,实际上是因为他们当时还没有真正得到民心,也就是还没有掌握天道,还没有秉受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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