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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的乏宗教性——与希伯来法相比较

  乏宗教性的中国法
  希伯来法是宗教法。希伯来的宗教法源于摩西五经。
  根据《圣经•旧约》的说法,大约在3200年前,摩西率领受法老奴役的犹太人离开埃及,在西奈山传授诫律,以上帝耶和华的名义颁布律法,从此,希伯来民族有了自己的宗教,也有了自己的法律。摩西律法保存在摩西五经(《旧约》前五卷,即《创世记》、《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和《申命记》)之中,以“十诫”[5]为总纲,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根据现代的研究,摩西五经并不是摩西所撰写。虽然弗洛伊德认为摩西宗教地位的确立是犹太人在背叛并杀害摩西后痛心悔过的产物的说法只是一种学者的推测[6],但摩西五经是远晚于摩西的时代才编纂成书应该是可以确定的。
  根据关于五经的成书时间和作者问题的学术研究,摩西五经成文于不同的时期。大约在公元前9世纪和前8世纪,希伯来民族开始有关于自己民族的传说的记载,巴勒斯坦南部的犹大国和北部的以色列国,分别写成了记载上帝创造世界、始祖犯罪、洪水灭世、亚伯拉罕和诸族长的事迹、出埃及、旷野经历、摩西故事的文献,即耶典(J)和神典(E)。公元前722年以色列国灭亡后,耶典和神典被综合编为“耶神典”(JE)。公元前621年犹大王约西亚修建圣殿时发现了约成书于公元前650年的律法书,即申典(D),从而被综合成为“耶神申典”(JED)。公元前500~前400年间,代表祭司观点的编者将祭典(P)作为框架和耶神申典进行组合编集(JEDP)。大约在公元前 400年,摩西五经正式形成。这就是关于摩西五经研究的四底本说。
  根据这样的研究结论,摩西五经的形成正是在犹太民族被拖入灾难的过程之中。这就是加百尔等人所说的,犹太人是在感到其信仰濒临全面覆灭的绝境时,才不得不编纂经典。深重的民族灾难之中,犹太人不得不求助于神,不得不依赖自己传统的信念。神圣的经典编成之际,神圣的宗教也确立了,而宗教神圣性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神圣的诫律,宗教法的重要性也就由此凸显出来。
  梅因说:“原始法律的僵硬性,主要是由于它同宗教的早期联系和同一性而造成的,这种僵硬性曾把大多数人在生活和行为上的见解束缚住,使它们和人们的惯例第一次被固定为有系统形式时见解一样。世界上只有一二个民族由于奇异的命运才能使它们免除了这种不幸,而从这些民族所出的支系曾丰富了少数现代社会,但是情况仍旧是这样:在大部分世界中,只有墨守着由原始立法者所设计的最初计划,法律才能达到其完美性。”(7)梅因所说的“原始法律的僵硬性”虽不是特指摩西律法,但应该是包括摩西律法的;而“由于奇异的命运才能使它们免除了这种不幸”的“一二个民族”,可能既不包括犹太民族也不包括中华民族。但我认为,古代的中国法恰恰由于从一开始就同宗教没有多少联系,更没有什么同一性,而不存在梅因所说的僵硬性,并且这也根本不是什么“奇异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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