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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的乏宗教性——与希伯来法相比较

  从帝舜对大臣的分工来看,比之帝尧时代,帝舜时代的社会分工细化了,职官制度严密了。帝舜封伯禹作司空,以平水土;封弃后稷,播时百谷;封契作司徒,敬敷五教;封皋陶作士,掌刑罚;封垂共工,掌营造;封益作虞,掌草木鸟兽;封伯夷作秩宗,典三礼;封夔典乐;封龙作纳言。[4]掌刑罚的士只是诸官之中的一官,其位居中。从法制的角度看,平水土、播百谷、敦五教、施刑罚、供营造、繁草木、典礼仪、作乐舞、纳谏言都是法制范畴中的事物。鲧之被殛就是因平水土无功,是渎职而受刑。我们不能目光仅盯其被殛,忘了其渎职。渎职受罚,说明职制明确。对照当今社会的职制并不那么严肃,我们当慨叹先人之明慧吧!
  我们从《尚书》的《虞书》读到《夏书》,《禹贡》是大禹治水的过程记录,是当时的国家河山图,物产调查档案,又是当时国家的地理政区和财赋制度的法律篇章。
  从黄帝到尧舜禹,中国法起源、生成,应该说,其路径是明晰的。其后的中国法变化发展,已有大量的研究成果,此文不作赘述。需要指出的是,炎黄以降的这样一个强盛的家族(氏族),始终掌控着九州大地,其政权的更替,有平稳的交接,也有刀兵相残,但一直不需要外力的加入,尤其明显的是,人始终是自己的主宰者,神的地位是很不显著的。
  与此相对照,古老的希伯来民族是一个长期居无定所的民族。希伯来人是闪米特人的一个分支,公元前11世纪,大卫王曾统一巴勒斯坦,定都耶路撒冷,建立起统一的以色列-犹太王国。但大卫之子所罗门王死后,希伯来王国分裂为北部的以色列王国和南部的犹太王国。前者于公元前722年亡于亚述王国,后者于公元前586年亡于新巴比伦王国。犹太王国灭亡时,大批犹太臣民被掳往巴比伦,史称“巴比伦之囚”。此后,犹太地区先后处于波斯帝国、古代马其顿等的统治之下。公元前168年,犹太人在犹大•马加比领导下发动反抗塞琉西王国统治的起义。公元前141年,犹大之弟西门在耶路撒冷及其周围地区建立了马加比家族的统治,即哈斯蒙王朝。公元前63年罗马人占领巴勒斯坦后,犹太人遭到残酷镇压,绝大多数犹太人逃离巴勒斯坦,流散世界各地。
  公元前12~前11世纪间,以色列人在与外族冲突及内部纷争中,各氏族间先后形成12个部落,共同信奉耶和华为唯一真神。公元前587年,巴比伦占领耶路撒冷,焚毁圣殿,并将大部居民掳往巴比伦。犹太人认为此乃自身犯罪、背叛耶和华另拜其他神祇所受的惩罚,唯有向耶和华认罪祈求,方能重返故园;民族意识和宗教意识由此愈益加深。处于深重灾难中的民族无以自救,不得不求助于神,这是民族宗教产生的主要原因。
  “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人的社会意识的一种形态,是感到不能掌握自己命运的人们面对自然、社会与人生时的自我意识或自我感觉,因而企求某种超越的力量作为命运的依托和精神归宿。”(5)犹太人的宗教情结,应该是这一学术观点的极好佐证。“我们有理由相信,倘未发生圣殿被毁和巴比伦之囚事件,最后的结果可能根本不会出现……犹太人只是在感到其信仰濒临全面覆灭的绝境时,才不得不编纂正典,为其传统信念找出永存的形式。这一抢救和重修古籍的行动是民族危机的真反响。其成果——一部经典——最终成为一座壮丽的纪念碑。它的影响甚至远远超过所罗门圣殿。”(6)加百尔等人所评说的不仅仅是《圣经》的产生,而主要是犹太人编纂《圣经》以宏扬宗教之热情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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