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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的乏宗教性——与希伯来法相比较

中国法的乏宗教性——与希伯来法相比较


卜安淳


【摘要】从上古开始,一直是一个家族(氏族)在九州大地上控制政权,维护社会秩序。这个家族的繁盛一直延续到今天,炎黄子孙们永远是中华大地的主人。这样一个民族权威的历史悠久,毫不动摇,不仅构成中国的独特历史、中华民族的独特性格,也构成了中国社会特有的维护国家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途径和方式。从黄帝尧舜禹开始,中国法起源、生成、发展,始终与宗教没有太多的联系,因而缺乏宗教性,却富于道德性。这与创设于深重民族灾难之中的希伯来宗教法是很不相同的。中国法具有真正的法的精神,其最终的指向,与富有宗教性的法是殊途同归的。
【关键词】宗教性;道德性;中国法;希伯来法
【全文】
  与源自希伯来文明的基督教文明相比,源远流长的中华文明比较缺乏对于宗教的热情和对于法律的信仰。对于这样一种历史和现实,我们应该抱持何种态度呢?相信法律需要信仰的学者,相信对于法律的信仰源于对于宗教的信仰的学者,对于中华文明中这种信仰缺失,可能会失望,也可能会努力寻求补救的途径。[1]但法律是否一定需要信仰,或者,对于法律的信仰是否一定源于对于宗教的信仰,实际上还是需要认真讨论的。
  中国法与宗教的联系是相当少的。中国法的这种乏宗教性并不必然令我们忧虑。法是法,宗教是宗教。虽然人类历史上的许多法都与宗教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甚至源于宗教律法,但并不是所有历史上的成功的法和现实中正在施行的法都与宗教的律法密切相关。从宗教律法中脱胎出来的法,有其成功的可能;在宗教之外自生的法,同样也有其合理的根基。对于中国法这样的完全独立于宗教之外的法,我们既无需困惑也无需忧虑,需要的是应该认认真真做些研究。我们应该明白法到底是什么,为什么一些法源于宗教,另一些法与宗教无缘,源于宗教的法的生成需要怎样的社会条件,非源于宗教的法的生成需要怎样的社会条件,在今日社会和将来社会,这些不同源的法会否殊途同归。
  中国法的起源和生成
  对于人类社会的法的起源历来有各种不同的看法。西方学者的自然形成说、民族精神说、神定说、社会契约说等等,对照中国的社会历史,总让人有隔靴搔痒之感。
  对于中国法的起源,中国学界权威的看法是:中国法律起源于氏族之间的战争[2]。“武法不殊,兵刀不异”(1),这是汉代学者王充的说法。但武是武,法是法,争夺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战争手段与维持国家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法制手段,应该还是不一样的。就某一个具体的政权组织而言,武在法之先,法在武之后,是通常的规律。从中国上古社会来看,轩辕氏夺取到政权之后,“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万国和,而鬼神山川封禅与为多焉。获宝鼎,迎日推筴。举风后、力牧、常先、大鸿以治民。顺天地之纪,死生之说,存亡之难。时播百谷草木,淳化鸟兽上虫蛾,旁罗日月星辰水波土石金玉,劳勤心力耳目,节用水火材物。有土德之瑞,故号黄帝。”对照他以前的“诸侯相侵伐,暴虐百姓,而神农氏弗能征”,(2)应该说,黄帝的这一系列作为,正是法制建设。其中包括国家体制、治理方式、官制、礼制和经济制度等多个方面的建设。学界习惯于将中国法制与中国刑制相等同,至多加上礼制,认为中国法是刑和礼的综合。这种认识是有偏颇的。现代意义上的法的观念,是包括从宪法行政法到刑事民事各方面各层次的法的。我们研究古代的希腊法、罗马法,正是从这样的观念出发的。为什么在研究中国法的途径上,只注重刑和礼,忘却了从国家体制到经济制度的法的整体体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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