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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什么

  王利明教授将侵权行为从传统债法中独立出来,所进行的论述是众多论述中最具进步性的。比那些仅仅强调侵权行为法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或者是从法典篇章结构平衡的角度主张侵权行为法独立的学者要深刻得多。但仔细研究王利明教授的论述,可以发现其关于侵权行为与债法分离的理由仍还未有超越感性的层次。他对传统的否定多是归结到诸如“存在明显缺陷”,“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存在着不协调现象”等程度,并没有断然否定侵权行为法与债法原有的关系,与传统的观点仍然藕断丝连。
  可以这样说,王利明教授的分析是正确的,但却并没有彻底解决人们心中的疑团,他总结了问题的表现,却没有发现问题的根本。问题是,侵权行为是债吗?侵权行为真的能够产生债吗?要回答这个问题,应该首先谈谈法律的功能。
  我们可以把法律的功能概括为:承认、保护、规范、剥夺、限制五大功能。这里所说的法律,是从广义的角度讲,既包括民法,也包括刑法、行政法,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凡是能对权利产生影响及作用的法律都属于广义的法律。
  承认功能就是法律通过对既定事实的认可,赋予各种主体以既得的权利和利益,以保证维持整个社会现有的秩序和稳定,简单的说就是承认主体所应享受的各种权利。通过承认功能,民事主体可以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尤其是法律对既有事实的承认,使得主体对既有事实的既得利益能够得到维护。承认功能是法律的首要功能,是其他功能的基础。对既有事实的承认是法律承认功能的重要表现。某人对某物的占有,法律承认该人对物的全面的使用、收益、处分事实,就是赋予了对该物的所有权。自然人凡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法律就赋予其生命、健康权和人格、荣誉以及姓名、肖像等人身权。通过承认功能,法律承认各主体既有的利益,赋予主体享受既有权益的能力。事实上,并非有了法律才有了权利,权利作为一种事实先于法律存在。公共权力首先要承认这种权利表征的事实,因为事实已代表了一种秩序状态,法律只有承认这种秩序状态,承认这种已有的秩序,才有发挥功效的前提,真正的法律秩序才可能建立。法律所制裁的也仅仅是对这种既定事实的破坏。
  保护功能,是指法律对权利的保护作用。凡是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权利人便可寻求法律的保护,以国家的强制力制止侵害行为的发生延续或者恢复补偿已经遭受到的损害。保护功能直接表现为赋予权利主体以诉权,即可以向司法权力部门提出请求保护的资格。现代法律基本上并不在法条上明文规定公民可以在受到侵害之后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每当公民权利受到侵害后,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看似没有依据的现象,其实就是法律保护功能在实际生活中的表现。在早期的法律生活中,保护功能仅仅限定在人身权和财产权范围内,当债法形成以后,对契约的保护就成为了法律的另一种职责,当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契约时,受损害的一方就可以请求法律予以保护,强制违约方履行契约或者赔偿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当法人成为权利主体以后,法律对主体的保护就由自然人扩张到了法人,法律的保护功能也表现得更为丰富。通过保护功能的作用,权利才有了保障,社会生活才得以安宁。
  规范功能是指法律对权利的规范作用,它是社会生活得以有序的保障。法律的规范功能就是对权利的指导、协调、判断,通过指导、协调、判断建立一系列的行为规则,使社会生活有序不紊。罗马法中的家长权制度的设定,就是为了规范在一个家庭内部之间行为的协调和统一。占有时效制度解决的是无主财产的归属和法律所有权的确立。现代诉讼时效制度是指导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要求。自古以来,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关系是规范功能在家庭人身关系方面的规范表现,继承关系是规范功能在财产关系方面的规范表现。现代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是合同成立生效的判断标准。罗马要式物的转让所遵守的严格形式要件是确定所有权转移的重要标志。规范功能表现在多种生活之中,凡是有人与人产生关系的领域,需要国家强制规范的时候,法律就会发挥其规范的功能。
  剥夺功能是指法律消灭主体某种权利的功能。在行政法方面,法律可以对违法者实施罚款、没收、拘留、吊销执照的处罚。罚款没收就是剥夺了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拘留就是对违法的自然人的自由权利的剥夺,吊销营业执照就是对违法企业经营资格的剥夺。剥夺功能于保护功能相互对应,对合法主体权利的保护,就是对违法者权利的剥夺。民事法律中的赔偿损失,就是通过对侵权人或违约方财产的剥夺,来弥补受害方的损失,以实现对受害人的保护。刑罚中的死刑刑罚,是法律剥夺功能的极致表现。
  限制功能是指法律对相关主体的权利进行限制的影响。限制功能服务于法律制裁,是为查明案件事实实施法律制裁,需要对相关主体的权利进行限制的一种措施性质的功能。如刑事诉讼中的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对人身自由权利的限制和扣押、冻结等对财产权利的限制。限制不同于剥夺,剥夺是对权利的消灭,而限制是对权利的约束。在财产权方面,剥夺是消灭了所有权,限制没有消灭所有权,只是权利的行使受到了限制,财产权利不能发挥其效益。限制功能表现在程序法之中,是为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或者是为了判决的顺利执行而采用的一种辅助性的措施手段,如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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