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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什么

债权是什么


陈建军


【摘要】传统理论长期禁锢着人们的思维方式,一些耳熟能详的观点应该予以重新审视。以债权论物权的现象引发了对债权的重新认识。自《德国民法典》将债法独立成篇后,民法显现了三套法则。传统的民法典产生于农业社会,人身权法则和债权法则依附于物权法则。三套法则的逻辑结构决定了民法典的合一。人身权、财产权和债权构成了民事权利体系。债权超乎于财产权之上,并非财产权的表现。法律的功能决定了民事责任制度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民事责任不同于合同义务,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都非债的范畴,债来自于合同、契约,是因合同、契约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约定。
【关键词】债法 物权 债权 民事主体 民事权利 民事责任 法律功能
【全文】
  债 权 是 什 么
  ——兼谈民法构成
  引 言
  国内物权法方面的论著,在谈到物权的性质、特征、效力等内容时,并不单独就物权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而是与债权相联系,通过在将物权和债权比较的基础上予以介绍,似乎不与债权比较,物权就无法表述,物权的性质、特征、效力似乎只有通过与债权比较,才能说清楚或体现出来。
  例如,王利明教授的《物权法研究》对于“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就是在与债权比较时得出物权的七个特征,同时还论述了债权和物权相互关系发展的五个方面,内容详实丰富。书中特意指出:“要分析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必须讨论物权和债权的区别,因为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正是在与债权的区别中表现出来。”接着阐述了两者七个方面的不同:(一)物权是绝对权或对世权,而债权是相对权或对人权;(二)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三)物权是独占性的和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四)物权是优先权,而债权是具有平等性的权利;(五)物权包括追及权,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六)物权是公开化的权利,而债权具有非公开性;(七)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最后还指出了两者保护方法上的区别。
  再如,梁慧星、陈华彬合著的《物权法》中专门列举了物权与债权五个方面的不同:(一)在权利性质上的区别,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二)在权利发生上的区别,物权的发生实行法定主义,债权的发生实行任意主义;(三)在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上的区别,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四)在权利效力上的区别,物权所具有的效力为支配力,债权所具有的效力为请求力;(五)在权利有无存在期限上的差别,物权中的所有权为无期限的权利,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
  笔者认为造成以债权论物权的根本原因在于多数学者对传统民法以及债权和物权理论的继承,习惯把物权和债权放在相对应、平行的地位来对待。至于债权和物权之间原本是怎样的一种关系的问题,目前在国内尚未见到相关方面的详细论述。
  分析这种现象深层次的原因,表现为:第一,现有的民法理论,认为民法财产法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物权法,二是债权法,物权法与债权法为民法财产权法最主要的两大分支。正如有学者指出:“物权法与债法一起构成财产法的主要部分,它们都以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物权法与债法各自调整不同种类的财产关系,物权法所调整的是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财产支配关系,而债法则主要调整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财产关系又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财产支配关系往往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而财产流转关系又通常是财产支配关系的实现方法。”有学者认为:“物权法属于财产归属法之一,系以关于财产的享有为内容,注重于保护经济生活的静的安全,以实现其财产归属的功能。此与债权法系以关于财产的取得为内容,注重于保护经济生活的动的安全,以实现其财产流转的功能,正相对应。”由此可见,将物权法与债法相提并论的思想可谓根深蒂固。第二,学者们普遍认为与财产有关的权利为财产权,而财产权主要包括物权与债权。“物权和债权,为近代民法之两大基石,财产权之两大骨干。”“物权为对物的支配权,与债权为对人的请求权相对应。”“债权与物权是关系最为密切的财产权。就财产关系的运作过程而言,物权是这一过程的起点和终点,而债权是对起点和终点的运作状态的形式上的概括,物权是债权的最终归宿。”由此看出,无论是从法则的角度,还是从权利的角度,学者们都认为物权法和债权法共同构成了民法财产法的两大内容,物权和债权共同构成了财产权的两大部分。基于上述两方面认识的影响,将债权和物权进行比较以债权论物权似乎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问题是,真的如有些学者所认为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正是在与债权的区别中才得以体现的吗?我们对债法以及债权的认识正确吗?如果对债权认识存在偏差和错误,能保证对物权认识的准确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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