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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的民事诉讼法保护

  三 既有渊源的分类列举式考察与优劣简评
  正是因为弱势群体的民事诉讼法保护具有坚实的现实根基和理念根基,符合社会成员的正义要求,彰显社会的进步、理性与人文关怀,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相关的立法,我国亦不例外。细查民事诉讼法的各种既有渊源,可归纳为:
  1、在对妇女的保护上,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不予受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作为原告的男方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作为原告的男方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男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2、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上,规定未成年人在追索扶养费、抚育费的案件中,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未成年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追索扶养费、抚育费的案件裁定先予执行并可不预交申请费;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作为原告的收养人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对于追索扶养费、抚育费的案件,裁判发生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未成年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未成年人可以就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想适应的待证事实作证;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可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3、在对老年人的保护上,规定老年人在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追索赡养费的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老年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追索赡养费的案件裁定先予执行并可不预交申请费;对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裁判发生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老年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老年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作证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手段作证;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内容的法律文书可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4、在对残疾人的保护上,规定残疾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追索医疗费用的案件裁定先予执行并可不预交申请费;残疾人因行动不便无法出庭作证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手段作证。
  5、在对消费者的保护上,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在对劳动者的保护上,规定劳动者在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中,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对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裁定先予执行并可不预交申请费;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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