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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的民事诉讼法保护

  2、民事诉讼法的社会化发展趋势和价值定位是弱势群体民事诉讼法保护的理念根基。有学者以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思量进路,对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予以了阐明,认为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包括民事诉讼法宪法化、趋同化、国际化和程序的专门化等,[9]没有涉及社会化的问题。事实上,在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转变的过程中渗透着民事诉讼法的社会化过程。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转变主要体现为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从过错责任向公平责任的转变和从个人权利向社会责任的转变。[10]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垄断的出现和二战以后垄断的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各方面干预的加强,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相结合的经济发展模式的出现与盛行成为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转变和民事诉讼法社会化的相同背景。在这样的背景下,民事诉讼法的社会化悄然进行,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通过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来实现实体正义,使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实现纠偏和复位。几乎与民法的现代化同时发生的民事诉讼法的社会化深深的影响和修正着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定位。民事诉讼法的价值本位既是民事诉讼立法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利益在主体归属上的倾斜重心所在,也是民事诉讼法在设置权利、义务、责任时的本位指向,是民事诉讼立法的社会背景、指导思想和宗旨的集中体现。综观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史,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定位可归纳为三种形态:一是以单纯的追求实体正义为重心,对程序正义采取的是可有可无甚至是排斥的态度;二是以追求程序正义为重心,强调实体正义的获得必须以程序正义的获得为前提和基础,甚至是为了获得程序正义可以牺牲实体正义;三是不以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任何一者为重心,而是着重强调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兼顾和折衷。前述民事诉讼法的第三种价值定位形态正是对民事诉讼法社会化的集中体现。现代法院的功能确实已经从原先的解决纠纷日益转向通过具体的纠纷解决而建立一套旨在影响当下案件当事人和其他人的未来行为的规则。[11]换而言之,民事诉讼法应实现单纯的保证定纷止争转向保证定纷止争和建立规则。但是强调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兼顾和折衷的价值定位形态使得民事诉讼法在保护弱势群体的问题上必须促进程序正义的底线坚持和实体正义的最可能努力追求的协调,进而构成弱势群体民事诉讼法保护的理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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