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不作为犯罪

  下面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刑法中规定的大多数犯罪,其法定的行为形式通常是作为和不作为均可的(即不限定作为一种行为形式的),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放火罪、爆炸罪等等都没有限定只能由作为的方式完成。因为刑法规范主要是禁止性的规范,即不许人们作出某种行为。而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自然就需要积极的行为,也就是作为的行为。如果人们以积极主动的方式,也就是作为的方式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属于纯正的作为犯。因为在这种场合行为人采取的行为形式(作为)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形式(作为)二者是一致的,即都是作为,所以叫纯正的作为犯或者真正的作为犯。但是,假如人们以消极的也就是不作为的方式去实现这类犯罪,就出现了所谓的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因为在这种场合,人们采取的行为形式(不作为)与法律规定的该种犯罪的行为形式(作为不一致,所以叫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或者不真正的不作为犯。例如,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杀人罪的,就属于不真正的不作为犯。这个问题就不细说了,但有必要介绍一些基本的东西。除掉这些特定的纯是因为不履行特定的义务而构成犯罪的情况即纯正的不作为犯以外,其他的不作为犯罪通常都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如故意杀人罪可以采取作为的方式构成,但是也可以因为不作为的方式构成,那么这种情况属于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当然有些犯罪可能只能由作为构成,而不作为是不能构成的。如盗窃、抢劫、强奸,恐怕不作为是不能构成的,只能由作为构成。因此对这个纯正的和不纯正的,主要把握不纯正的那一块几。如果不作为构成犯罪了,你又觉得这种犯罪通常需要作为构成的,比如说杀人罪,这时候你就判断它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像刚才我举的例子就是那个把小孩带出去因冻饿致死,是纯正的还是不纯正的?是不纯正的。但如果有人刚生下一个婴儿,不想要了,给他丢到路边,想让人抱走。那么这个大家注意,作为一种遗弃来说,是纯正的还是不纯正的呢?这是纯正的不作为犯。如果放在那儿的孩子没被拣走,比如,被狗咬死了,这种情况之下该构成什么罪?通常如果行为人没有杀人的故意,没有希望这个孩子死亡,只是把他送出来希望别人拣走,但是遇到了一点小意外,发生了这样的情况,因此还是一个遗弃致人死亡的问题,还是一个纯正的不作为犯。因为法律规定的遗弃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而行为人采取的也是一个不作为(不履行抚养义务)行为,法定的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形式都是不作为,所以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相反,如果要把上述两种情况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要非常地注意,因为法律规定的杀人行为通常是作为的,认定一个不作为的行为构成一个作为的犯罪,就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因为法律要求的行为形式(作为)与行为人的行为形式(不作为)不一致,一定要慎之又慎。必须在该不作为行为与作为行为构成犯罪具有相当性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成立不纯正的不作为犯。例如,妇女生下了个私生子,认为他是自己痛苦、羞辱的标志,不愿让孩子留在人间她决心让孩子死去,但又不忍心亲自直接下手杀死他(如果亲自下手把孩子溺死或者掐死则属于纯正的作为犯)。于是就把孩子放在自己独自居住的房内,不予照料喂养,任其死亡。对于结束孩子的生命而言(即法律禁止的杀人行为而言),该妇女没有采取积极的作为去实施,如溺死或者掐死,因此属于不作为但是这种行为对于一个没有独立生存能力的婴儿而言与使用溺死或者掐死的方式(作为)直接将其杀害具有等置性,应当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我们说该妇女以不作为构成了一个从法律上看通常由作为构成的犯罪,就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相反,在前面提到的妇女将自己的婴儿遗弃路边,希望好心人抱走,因遇到意外而发生死亡结果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剥夺孩子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她的不作为行为(不履行抚养义务)与杀人的作为行为不相当,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也就是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只能构成遗弃罪而这种情况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在这个意义上讲,构成纯正的不作为犯其实只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负有特定义务;二是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或条件。而构成不纯正的不作为犯,除这两个条件外,还需要具备该不作为与某一犯罪的作为行为具有等置性的条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