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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

  三  不作为犯罪的难点
  1、 不作为行为的理解
  不作为不是什么都没作,而是行为人没有作他应当作的事,即“当为而不为”,这与作为的说法正好相反,“不当为而为”。所谓“当为而不为”是从前面的义务来源引出来的。例如战时要当兵,公民要纳税。法律规定你该作的,一般都是义务(前面那四个)。
  例如:如果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不来上课罪”。即规定如果老师不来上课就犯罪。张三是老师,有一天,没来上课,而是回家辅导孩子去了。根据那个假设的规定,张三犯有“不来上课罪”,但我们看,张三不是什么都没有作,而是回家辅导孩子去了(作为)。张三只是相对与他应该作的(给学生上课)他没有作,即应该给学生上课而没有来上课。
   不作为只是相对于某一事物而言采取了消极的行为态势,不作为不等于是这个人没有行为、没有举动而是没有做有义务做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这一点一定要注意。比如说,战时拒服兵役,或者逃避兵役。如果我坐着宇宙飞船跑到月球上去,作为的动作大不大,很大!我的行为要是构成拒服兵役罪的话,这是不作为犯罪。所以大家要注意,不作为实际上是相对于履行特定义务而言的,对特定的对象而言,人们没有做什么。但是这不妨碍人们有其他的举动。同理,以前在深圳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件。某甲养了一个情妇,生了一个孩子,后来他想抛弃他们。因此,那天骗情妇说出个差,然后收拾收拾东西,买上机票提着皮箱什么的,就坐飞机一走了之。因此,就他构成遗弃罪而言,他依然是不作为犯。他相对于什么事情不作为呢?相对于抚养孩子而言,他是没有做该做的。相反,他不去上班在家照看自己的孩子,那么对于照看他的孩子而言是作为的,只是对于他上班而言是不作为,他没履行他的上班的职责。同样的道理,他坐着飞机跑掉了,开着飞机跑掉了,开着宇宙飞船跑到月球上去了,动作很大,但是对于履行抚养他这个孩子的义务而言,他没作为。他构成一个不作为的犯罪。所以我们一定要注意,作为不作为是相对于履行特定的义务而言,不是说这个人什么都没做。必须有一个参照的东西,一个相对的东西,这个才谈得上作为不作为的问题。
  2、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的理解
  在我国刑法中,从法律规定看,有的犯罪行为本身就具有不作为的形式,如遗弃罪。如果行为人以不作为行为构成了这类犯罪的,称为纯正的不作为犯(或称真正的不作为犯)。因为此时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形式(实行行为)与行为人采取的行为形式是一致的,即都是不作为,所以称纯正的不作为犯或者真正的不作为犯。
  哪些犯罪的法定行为形式(或者实行行为)通常是不作为的呢?除遗弃罪外,如战时(即战争时期)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兵役罪。公民有义务保家卫国,在战时跑到山里去躲着或者坐宇宙飞船跑到月球上去了,逃避当兵打仗,那是不行的,抓回来要判刑。这种不履行服役义务的行为,如果构成战时拒绝、逃避兵役罪,就是纯正的不作为犯。为什么?因为刑法惩处拒绝逃避兵役的行为,维护的是一个命令规范即“适龄青年应当服兵役”。行为人没有遵守这个命令规范作出积极的履行义务的行为,而是不履行这个义务即不作为,违反了这个命令规范,所以是纯正的不作为犯。还有像刑法404条规定的拘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行为人因为不履行征税责任而构成该罪的,也是一个纯正的不作为犯。还有刑法444条的遗弃伤病军人罪,这也是一个不作为犯,纯正的不作为犯。还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大家可以发现,纯正的不作为犯在刑法中是非常少的,通常表现为不履行某种义务。因此刑法规定其犯罪行为是“遗弃”、“拒绝”、“逃避之类的,如果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构成该类犯罪的,通常都是纯正的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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