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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

  道德义务能否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例如:在一个游泳馆中,一个7岁的孩子,在水池中体力不支,紧急呼救。此时,救生员在一边看热闹,救生员的行为构成不作为,因为其负有特定的义务。但是,对于旁边不负有救生义务的其他人,如果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小孩,是否构成犯罪?也就是说,重大道德义务是否应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德国刑法第323条C规定:“在发生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紧急危难时,根据当时的情况要求或者能够期待行为人救助,尤其对自己并无显著危险而且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而不救助时,处一年一下自由刑或者罚金。”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刑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刑法没有类似的规定,所以在我国重大道德义务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至于将来的立法能否接见和参考德国刑法的上述规定也必须慎重。因为在上述情况下,如何确定犯罪主体的范围,如何控制处罚范围,是个难题。
  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而没有履行。
  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刑法要求行为人履行义务事有前提的,即在有履行能力而没有履行法律要求的特定义务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例如值班医生有救助病人的义务,但如果医生自己都得了“非典”,他根本就没有能力救助病人,如果法律规定医生在这种情况下构成犯罪,那就不够科学了。再如,军人在战时有服从命令、奋勇杀敌的义务。但如果战士在战斗中英勇负伤,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了,此种情况下,法律还要求其履行作战义务,那这样的法律就太野蛮了!所谓“法律不强人所难”这句法谚就是这个道理。在这方面,我们国家的有些规定显的不够科学,例如我国刑法规定战时军人投降是犯罪行为。而美国的法律规定,军人在战时,如果没有抵抗能力的情况下可以投降。这样的规定显的比较人道。其立法思想也源自“法律不强人所难”的法谚。
  理论上有一种观点认为,不作为行为必须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时才能构成犯罪(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程》 法律出版社)。这个不能一概而论,从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置性的角度而言,这总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不作为是否与作为具有等置性,并不只是取决于是否发生了结果;当刑法规定某种犯罪的成立不要求发生危害结果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作为也可能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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