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徘徊在十字路口的中国法学

  当然,与此相应的是:教材的编写是重要的。目下的情形是:在法学界,所谓“全国性教材”的编写,已然成为一些受到某个部门赏识的当红专家和这些部门、出版社联手垄断的“专利”,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教材往往因为符合了某个部门所钦定的教材要求,也就强制性地形成“卖方市场”。即使有些很有创意的“地方教材”,也不得不迎合这种钦定的要求。例如,有本相当不错的个人撰写的法理学教材在封底这样写着:“本书涵盖了国家教委《法理学指导纲要》规定的知识点……” 正是这种情形,导致在所谓“全国性教材”之外的“地方性教材”的编写,往往是高校中最无研究能力的一些人在滥竽充数地编写!这些连一篇象样的普及性文字也写不出来的“学者”,居然每每成为大学法学基础教材的“主编”者,以此育人,勉强不误人子弟,就算万幸。至于在此种教材制肘下,期望能培养出一批批具有卓越见解的创造性法学人才,则无异于痴人说梦。以本人私见,应积极鼓励学有成就的法学家把自己的成熟的研究内容编写成见解各异的教材,主管部门只予以政策性调控,至于教材的前景,还是交由人们的需要和市场去调节吧。
  最后,法学究竟要紧跟实践还是超越于实践。这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在1994年于大连召开的一次会议上,当有人谈及“理论联系实际”时,我指出,当下我们的症结,恰恰在于理论过度联系实际,在强调“理论联系实际”的同时,切莫忘记“实践联系理论” 。事实上,理论联系实际是一种理论创生过程中的必然要求。但理论必须源于实际并高于实际。就法学言,一旦其仅仅是法律实践的“写实” ,则它什么也不是。摄像般的法律实践写实,流水式的司法实践纪录,都构不成所谓法学理论,它们只能是被法学理论所要加工的材料。而当源于法律实践且高于法律实践的理论诞生之后,我们的法律实践反而对法律理论不闻不问,一味以长官意志任意作为,岂止是法律理论的浪费,更法律是实践的悲哀。因为严格说来,不尊重一定理论的法律实践与动物的活动没有两样,它自始就和理性动物的行动无关。
  我们知道,在法学界,学者们也因为“紧跟实际(践)”,而在其论著、学术会议或教材中曾经研究、讨论或写入和“一国两制”、“初级阶段”、“有计划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以德治国”、“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等相关“法理学问题”。从而法理学俨然成为社会政治实践的现实总结。尽管这种情形自学术多元化的要求出发,也并无不可,但如果长期以往,法理学及法理学家永远只能是政治社会实践的寄生者,而不会成为法律实践的预报者。
  我以为,只有立基于社会(法律)实践之上,但同时又超越于、独立于社会(法律)实践的法学理论,才可能成为法律实践的学术参照和精神力量,成为法制建设和法律运行的理论指导。在一定意义上讲,法律理论“脱离实际”是理所当然的。对此,我曾经写道:“极而言之,理论倘若不脱离实际,则意味着它不是理论,它也不可能以独立品格反过来指导实践,进而与实践‘结合’。” 在此,不难见本人在该问题上的基本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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