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徘徊在十字路口的中国法学

  于是,法学学人们开始关注中国法学家的贡献是什么。可以肯定,这种关注乃是对中国法制建设关切的产物。因为我们越来越发现在中国这样一个文化悠久、幅员辽阔、地方关系极其复杂的国度,其法制建设中的中国因素不但大量存在,从而纯粹的“法律移植”最多只能进至法律规则领域,而无法与法律规则一起同时进至人们的交往行为领域,并进而取得人们的心理认同。这种事实强烈地刺激着一些法学家们开始关注中国问题,研究中国法律,创造有别于从外邦引入的中国法学。尽管在这一过程中,人们不可避免地仍然在借用来自西洋的法学术语、法学分析工具,但其内心关切,却实实在在地面向了中国的问题。并且在中国的问题中寻求新的法学学术范畴和范式。在我看来,这种对中国问题之深切关注及其在中国问题基础上对法学研究范畴和范式的寻求和创新,应当是中国法学家努力的主要方向,这一方面在于作为中国法学家的应有文化情结;另一方面则在于中国的问题不仅属于中国,从其拥有世界五分之一人口这个基本事实中,我们可以鲜明地说它也属于世界。因此,以为我们只要翻译了足够的西方法学作品,中国的法制建设问题、甚至中国的法学本身就迎刃而解了,即使不能说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但至少也有过分乐观之嫌。因此,我主张应强调中国当代法学家的贡献是什么——不仅为了中国法学和法制,而且为了世界法学和法制。
  其次,法学教育、特别是高等法学教育,表现着一个国家法学发展的基本状况。因此,在高等法学教育中究竟采取何种教材——特别是理论法学教材?是根据某种政治意识形态或者一些部门、出版单位及“知名专家”的垄断利益而要求编纂统一的法学教材体系呢,还是根据学术研究的现实状况采取多元化的教材体系?这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学发展开放程度的重要参照,也是能否以多元的学术和教育支持法制建设的学术支撑。
  八年前,笔者就强调法学教材多元化对法学发展的重要性 。今天,这种主张依然。如果说昔日的主张主要是针对意识形态或者某种现实政治的影响而言的话,那么,在今天旧事重提,是因为持法学教材一元化的主张又有所抬头并有了新的理由:为了硕士或博士研究生考试;或者为了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长期以来,坚持某种应试教育已经形成我们在教育方面的亚文化特征和教育恶习。从小学到中学是如此,今天,又进而“传染”到了大学教育中 ,对此,我们即使不能说是教育事业的悲剧,但至少也是可悲的事。
  人才的培养,贵在不拘一格。谈及此,我们都会想起龚自珍那震聋发聩的诗句:“九州生气恃风雷,万马齐喑究可哀。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法学尽管有其公理性的内容,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人们往往以其“前见”作为法学思考的基础。“前见”的差异,意味着法学见识的有别。在不同“前见”支持下的不同法律见识,各自代表着不同的学术主张、学术理念和对法律的认知方向,它们往往只有视角和方向之区别,而没有错误和正确之分界。对于高等法学教育而言,只有秉持学术开放、兼收并蓄的立场和态度,才有可能既培育学生开阔的学术和知识视野,也教其学会自我思考、自我判断,从而真正成为“我爱我师,我更爱真理”主体性存在,而不是跟着老师依样画葫芦的“客体化”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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