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徘徊在十字路口的中国法学

徘徊在十字路口的中国法学


谢晖


【关键词】无
【全文】
  这个题目,显得有点危言耸听:中国法学不是正一日千里、阔步前行吗?予谓不信,可到法学书店那琳琅满目的书架上、或各类书店的法学专柜前看一下啊。是的,只要抱有公允立场的人,绝不会对二十余年来,特别是1988年以来中国法学的艰难发展、创新视而不见。本文强调中国法学徘徊在十字路口,恰好是在对这一人所共见的进步肯定基础上的立论。
  十字路口,道路纵横,东西南北延伸,是每每令不知就里的行人左顾右盼、踯躅徘徊之所。它一般意味着:人们已经走过了相当长的一段路,但当寻求目标的人们遇到这个十字路口时,其选择只能是:要么原地不动,要么走入岔路,要么直通目标。
  数年前,有人就提出“中国法理学向何处去”的问题,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一些学者进行研讨 。尽管我对这样的提问不以为然,但如果换一种说法,即中国法学确实面临着十字路口上的抉择则理应被接受。那么,当代中国法学经过了二十余年的持续发展,今天所面临的十字路口究竟是什么?我认为:如下问题或可解说这种十字路口:
  “中国法学” 究竟要持续不断地以翻译外邦作品为主还是根据中国法制需要突出自己的“贡献”?“中国法学”应当宽容不同学术倾向的观点在法学教育中多元展现,还是继续定于一尊,由变相的“官方”来钦定教材?“中国法学”要紧跟实践还是超越实践……
  这样看来,“中国法学”所面对的不仅是十字路口,甚或是米字路口、歧路纵横的路口……就上述问题本身而言,也许一般回答是:这些问题并不矛盾啊。但在我看来,矛盾很突出:
  首先,如果我们选择了持续不断地以翻译外邦的法学著作为主,那么,至少有一个理念在支撑,那就是我们所翻译的外邦的理论比国人自身的学理研究会更好地解决中国的问题,与此相关联,也有一个基本的判断:中国人不可能创造出支持其法制建设的理论。毫无疑问,自近世以来,中国各门学问的发展,基本上已经“西洋化”了,即使在中国学问传统中独占鳌头的文、史两科,从其概念范畴到其研究范式,皆被“西洋化”了。尽管在史学界,有人还在运用“乾嘉考据”之学深钻细研,但它早已成为史学方法之强弩之末,却是不争的事实。至于法学这种在旧有的国学中本来不占多大地位的学问,就受西洋因素的影响更大,甚至我们目前本来就只有“西洋法学在中国”,而不存在“中国法学”。加之所谓“法治化”过程归根结底乃是源自西方近代社会结构的产物 ,这就更加深了我们对借助西洋法学以解决中国问题的当然逻辑推论和自信判断。然而,问题总有它的另一面,即我们的问题总是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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