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访谈:关于法官等级制

访谈:关于法官等级制


贺卫方


【关键词】无
【全文】
  《视点》杂志记者 钟越 访贺卫方教授
  
法官:一种特殊的职业

  :贺先生,最近,全国法院系统正在实施法官等级制。按照法官法的规定,从最高的首席大法官到最基层的法官,共分十二个等级。对于中国的老百姓来说,大法官、首席大法官这类称谓多少有些陌生。法官等级制的推行应当不仅仅是个称谓的改变,作为从事司法制度研究的专家,在您看来,这种制度的推行究竟意味着什么呢?
  贺卫方:法官的称谓是一个饶有兴味的问题。在我国,清朝以及清朝之前并没有专门的司法职业。清末民初开设设立专门的法院,于是需要有区别于行政官员的专业化的司法阶层。这个专业化的司法阶层用什么称谓呢?当时就用了“推事”这个官名。实际上,这是个从宋朝继承过来的名号。49年以后,平民主义潮流盛行,像“推事”这样的老名称和“法官”这样的有“脱离群众”之嫌的名称都不吃香了,便改称“人民审判员”。这跟军官不叫军官,叫“指挥员”是一个道理。
  :把官也叫什么“员”,倒让我想到“社员”、“勤务员”等等,听起来的确是很平民化。
  贺卫方:不过,在中国历史上,员跟官的含义相似,官场里有所谓正员,正员之外的官称“员外”或“员外郎”。我们的人民审判员制度实行了四十多年,到1995年法官法实施,算是官方正式承认法官这个称谓。我想,称谓的这种改变,标志着我们对司法官员的职业性质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法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在职称序列上应不同于行政人员,同时,在管理制度的其他方面也不应该混同于其他公务员。我觉得,目前法院系统所推行的这种法官等级制,似乎是朝向这方面努力的一个重要步骤。
  :那么,我们正在推行的法官等级制度,是否也曾考虑过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呢?我的意思是,这种法官等级制度是不是跟西方发达国家有类似之处?
  贺卫方:说起与国际接轨,实际上并不存在一个铁板一块的国际。就是西方国家,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在司法制度以及法官管理制度方面也都有种种不同。我们搞法学研究的,通常把西方法律分作两大块,一是大陆法系国家,例如法国、德国、意大利以及在地理上属东方但在政治上属西方的日本等等,另一块是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英国、美国以及其他一些英语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在法官管理制度方面,二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例如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与公务员的区别并不大。通常在大学法律系毕业后,一个要做法官的人要通过专门的司法考试和专门的大学后培训。然后到某个基层法院开设他的司法职业生涯。干得好的,加上自己愿意,可能升迁到更高级别的法院。可以看出,这是个官僚制色彩很浓的管理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的情况与大陆法系很不一样。这里的法官选任可以说是一种精英制,即只在执业最成功的律师和检察官中选任法官。这样,法官就不是一种人的职业生涯开始时就从事的行业,或者可以这么说,与其说法官是与律师及检察官不同的行业,不如说它是律师及检察官生涯的顶峰。一个人,做律师,做检察官,最成功的标志是什么?其中之一就是被选任为法官。不要小看这种选任方式的效果,实际上,它有效地保证了法官成为法律职业者中最优秀的一部分。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享有极高的尊荣,享有极大的权力,同时又保持了高度的廉洁,所有这些,都是与这种独特的选任方式密切关联的。例如,我们说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什么人有对宪法条文含义的终极解释权呢,不是享有立法权的国会议员,更不是作为政府首脑的总统,而是联邦法院的法官们。前一段时间,有一本很受欢迎的书,林达的《总统是靠不住的》,历数美国人对总统所设置的种种法律限制,给读者留下了深刻印象。然而,这里边有个很奇特的问题,总统是选民投票选举产生的,又有严格的任期限制,为什么还要对他一百个不放心?另一方面,联邦法院的法官是由总统任命的,选民无从参与法官的选任过程,同时法官又是终身任职,只要不犯法,就可以“死而后已”,像著名的霍姆斯大法官那样,干到九十多岁,选民不可能说我们不欢迎这个法官,把他选下来。总统是靠不住的,为什么法官靠得住呢?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