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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国家要为法官职业化投资,这个投资并不仅仅是指提高工资待遇,也包括理顺关系,给法院机会让他们树立权威和公信度。这种投资实际上是对法治的投资,不能算小账,要从国家长远大计来考虑问题,对法治投资的回报是无形的也是无量的。如果仅仅是法院来搞法官职业化,而社会其他部门对此漠然、对立、甚至敌视,法官的职业化永远也无法实现。法官职业化需要社会各方各面的支持,尤其是法律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权力机关的支持。
  傅郁林:
  从系统论的角度来说,司法是一个系统。系统一方面通过自己的组织过程自我调整,同时依赖于系统与环境之间通过信息交换形成的动态平衡,环境必须向系统提供资源,同时接受系统的排泄,否则由系统去自我消化、完成循环,肯定会破坏整个肌体的健康。法官职业化过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支持,如果这个问题仅仅在司法机构内部研究,就使得我们在回答“法官职业化的途径”这个问题时自感无力,所以我在研究法官职业化的“中国语境”时,的确比较多地考虑了向现实妥协。我总是在想,法院不要等待环境的改良,自己能够先做点什么事情?于是我提出把法官分流、分层。就像大家说的那样,如果这个人不能做法官的话,那么他同样也做不了法官助理。现在看来,过度的妥协可能意味着过程与目标的背离,法官职业化没有社会的支持就可能是遥遥无期。
  张志铭:
  有一些不利的因素,也有一些有利的因素,通过这些年的司法改革和发展来看,还是有许多做事的空间,包括学者要形成一种明确的思路和理念,比如对司法独立结合司法改革作三方面的分解。
  信春鹰:
  一个有利的方面就是,入世后世贸规则要求司法审查,对我国的法官职业化、法院地位是一个推动。但是,现实中还有个可能发生的倾向,就是使得司法制度成为两元:一是对内的,二是对外的。比如现在正筹备专门的面对WTO的法庭。很多国家有专门与WTO事务相关的法庭,但前提是原来的司法制度和WTO的要求没有很大的差异。如果以后法官分成涉内和涉外的,有两种标准,我不认为是好事情。怎样利用这个机会,有一个正确的导向是很重要的。
  郑成良:
  根据我几年的法院工作实践,我特别感到的一个苦恼,就是法官如果公正地适用法律,在利益多元化、观念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必然会引起一些社会压力。这个压力来自舆论、当事人等,甚至有些非常优秀的法官为此辞职做了律师。实行法官职业化,对法官提出了严格要求,从制度上也要考虑为法官提供什么。现在,靠的是法官不怕牺牲的精神来执行法律,这是非常艰难的。举例来说,有些领导部门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对法院第一位的期待不是公正,而是绝对不能惹“麻烦”。所以,在制度上如果没有保障,法官职业化还是不可能的。
  贺卫方:
  大家从外部制度、内部制度的构想和设计非常清晰地指出了一个方向,但我最后还是觉得有一点点不无悲凉。我想补充两个方面的感受:第一,我们如何更好地从学理的角度论证司法独立的价值和法官职业化的价值问题。我至少感觉我们以往论证时是不全面的,更多的是讲如何去制约政府权力、避免专制。托克维尔在170年以前就提醒过,独立的司法对人民同样是一种制约,它让人民表达自己的不满、对政府的不满,但必定要遵守法律程序,到法庭上来控告政府,这时,独立的司法就成为人民通过程序来表达自己的不满、平息心中的怨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所以,托克维尔说,一个君主只有当他昏了头的时候,才会去削弱法官的独立权。因为,独立的法官的存在本身是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保障。我们从经验来看,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历史来看,也是没法想像英国这个社会如果没有独立的司法的话,它能很少发生战争和内乱,获得几百年的社会相对平衡。美国建国两百多年的历史也是如此。英国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司法的独立也有密切关系,我国如今市场经济发展的最大“瓶颈”也是司法不独立。第二,我们要发起一场塑造法官形象运动,中国司法的形象到了一个比较危急的状态了。我觉得,期望愈高,求之愈严,老百姓对司法中的腐败现象格外不能容忍,这也正是我们司法将来得以获得发展的一个契机。所以,法官职业化需要有一些外部的论证、呼吁,也需要一些内部的举措,让社会公众逐渐培养对法官的信赖。
  
  
法官职业化与法院内部机构改革

  主讲人 王晨光:
  法官的职业化既然把法官同其他国家公务员区别开,也就意味着法官要有独特的资格标准,也就是说并非人人都能当法官。法官职业化的命题实际上隐含着法官精英化的概念。同时它还意味着并非所有具备职业资格的人都能够当法官,而只有那些职业群体中的佼佼者才能够成为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法官。一般而言,法官精英化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官的素质要高,必须是法律职业群体中的佼佼者;二是法官的数量要精,办案质量和效率要高。可以说职业化是精英化的基础,精英化是职业化的深化。
  尽管学界对于法官是否应当是精英或精英化的问题有不同看法,但是从各国的实践看,法官群体基本上都是相应法律职业群体中的精英。在美国,法学院最优秀的毕业生往往选择担任法官助理,并以此为荣。英美的法官不仅需要有法律学位,而且要有较长的法律实践经验,而且必须是法律职业群体中出类拔萃者。因此,英、美国家的法学家多是法官的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法官虽然与律师分属不同的两个序列,但当法官要经过严格的国家考试和特殊的职业训练,能够当上法官者也都是从众多申请者中挑选出来的精英。我们大可不必提精英则讳之。只要制度得当,法官精英化不会导致法官群体脱离群众,成为贵族阶层;相反,它能够更有针对性地解决我国当前法官素质不高、队伍庞杂、效率低下等问题,有助于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提升司法权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我国法官队伍过于庞大(其数量已达21万之众)和长期与行政官员没有区分的状况,仅仅提职业化无法精简职业法官队伍,无法理顺法院内部的工作结构和不同序列人员的关系,无法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提供可行的改革方案。
  严格讲,审判权只能由法官(以合议庭等法定审判机构的形式)来行使,法院内的其他序列的人员只能辅助或促进这一权力的行使,而不能直接行使这一职权。我们现在法院内部的编制是一个倒三角形,即大多数人员是法官,少部分人员是辅助人员。似乎法官人数多效率就应该高。但事实恰好相反。我国法官审结案件的效率比西方主要国家的要低。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主要是我们法官的主要精力不在案件的审理上,而在大量的案件准备等行政工作上,即法官的主要精力没有放在国家审判权的行使上。与此相反,西方国家法院中的大多数人是司法辅助人员。一个法院内的法官只有十几个或几十个,而辅助人员则是法官人数的几倍,是一个金字塔式的正三角形。这种正三角形的机构设置符合司法工作的性质和程序要求,因为法官职业化必须要求法官把主要精力放在职业化性的本职工作上,即国家司法权的行使上,而把司法行政、后勤保障等工作交由其他职业人员(如法院行政主管及行政人员、法官助理、特聘的调解人员、速记员、秘书、法警、技术人员等)去做。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司法的效率,提高司法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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