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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法官职业化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贺卫方


【关键词】无
【全文】
  
——“法官职业化专家论坛”实录

  贺卫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郑成良 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信春鹰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王晨光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张志铭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傅郁林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姜联润 本报副社长
  编者按
  9月19日,本报理论部邀请了贺卫方、郑成良、信春鹰、张志铭、王晨光、傅郁林等知名法学专家,就最高人民法院今年提出的“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进行专题研讨。专家们围绕法官职业化的几个主要方面,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当然,专家们的意见也是见仁见智,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很大的启发,对今后推进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会有所帮助。为此,我们对法学专家们积极关心我国法院改革的热忱深表谢意。现将讨论内容在今后三天的第三版整理刊发。
  主持人 姜联润: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这一重大战略性决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各界一致认为是抓到了法院工作和队伍建设的主要矛盾。但对法官职业化的社会意义、基本要求、实现途径、制度保障等主要内容,有些还不是很清楚。以前有过一些文章触及到其中的一些问题,现在本报请在座的各位法学专家对上述问题进行系统地论证。本次论坛设6个议题,每个议题由一位专家主讲,其他专家评议,以使讨论更加全面、深入。希望专家们畅所欲言把法官职业化的一些主要方面论证清楚。
  
  
我国法官职业化的社会意义

  主讲人 贺卫方:
  前不久,最高法院提出法官职业化,这是一个非常具有社会意义、职业意义的命题。现在讨论这一话题是非常及时的。“法官职业化”具有足够的包容性和统摄力,内容相当丰富,包括近年来推进司法改革的种种举措,其目的和成效是否恰当,都可以之衡量。目前,全国法院系统都在反复思考和研究,并且化为行动,而且各省、市的党政领导也讲到了它在法治建设中的重大作用。但一个命题并不意味着一场深刻的社会运动,更不意味着人们对此有准确、合理的理解。我注意到,如果把当前一些流行的东西都纳入进去,法官职业化就会成为一个“筐”,从而使得本来具有的革命性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法官职业化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社会劳动分工的结果。随着社会的复杂性、利益的多元化以及社会关系调整中的专业化,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要有分工。而分工又使得知识也被分化,在今天的社会,大家因教育背景的不同而拥有的知识也是不同的,甚至会导致我们交流、勾通的困难,但专业的分工的确使社会调整更为合理、有效。今天我们提出法官职业化,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清楚地意识到法官是一个独特的职业。
  要讲法官职业化的社会意义,离不开对它本身含义的阐释。我认为法官职业化至少有六点含义:
  第一,法官要严格遵循法官职业的决策传统作出决策。几千年前,古罗马人创造了非常辉煌的法律文明,形成了独特的法律语言、概念体系和决策传统,对后世影响巨大。由它延伸出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法官职业的决策跟政治、道德、宗教等其他职业有明确的界分。法官的专业化不过是法律知识专业化的产物,专业的法律知识需要专业的人来操作、解释、适用。
  第二,法官职业准入应有独特的标准。法官职业的准入,最重要的是看专业水平是否符合法官职业的要求,是否具有必要的职业训练。当然,道德的考量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第三,法院内部管理应职业化。最高法院将法院内部管理的非行政化作为改革目标。但非行政化是什么意义,它对于我们法院内部的官职以及机构设置、不同机构之间的职权关系、法官与院庭长之间的关系、法官的等级设置等有怎样的影响?这几年,这项改革没有太大的进展,我认为,原因在于我国的整个管理模式强调核心观念,“一把手”的观念根深蒂固,法院的管理也很难走出这个窠臼。今后,我们必须下大力气,研究怎样的管理才是非行政化的模式,以推进法院内部管理的职业化。
  第四,法官行为模式应职业化。在人们的心目中,对法官的行为有特殊的要求。西方法官的行为已形成了独特的色彩,好像是孤独的圣徒。当然,上下层法官的行为模式是否一样,也值得研究。
  第五,以职业化的方式来推进经济收益。波斯纳说过,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未必只会导致利欲熏心,它也可能使得一个职业追求良好的行为和“产品”。通过职业化,向社会论证其职业是独特的,加大没有进入这个职业的人对本职业的依赖。而专业化有助于提高服务质量,比如医生、律师就需要执照,就是质量的保证。
  第六,对法官职业化的代价的清醒认识。法官职业化并不意味着一种完美无缺的境界,也不是无需付出代价就能获得的收益。推行法官职业化,可能要牺牲一些东西。如西方国家在法律获得独立后,法律精英阶层建立起来,法学越来越发达,法律程序越来越严密,但独立可能意味着孤立,司法推动社会发展的主动精神不能时时表现出来,法律界愈发成为一种保守的力量。
  下面我再从社会意义上谈一下推行法官职业化可能存在哪些困难。
  第一,我国是一个长期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官职业的国家。我国古代科举考试的传统,使文人与官员合一,导致官员决策不精确,缺少现代司法所要求的层层剥笋、严密推理、遵循形式逻辑等。没有发达的法律解释技术和机制,依法治国是不大可能的,因为不是仅仅引用某个法律条文就是依法办事。每个社会要推行法治,都难以摆脱传统的影响。而我国几千年来非法治的传统导致民众的观念在许多方面与现代司法距离很大。法官职业化可能与民众想像或希望并不一致,这可能会造成民众的疏离甚至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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