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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的价值

法庭辩论的价值


贺卫方


【关键词】无
【全文】
  前次我谈演说、辩论与法庭审判,掉了不少书袋,到了该分析为什么在法庭审判中辩论非常重要的时候,篇幅已经过了两千字,于是只好赶快打住。在这篇小文里,我们可以接着这个话题,从法庭程序的内在性质上讨论法庭辩论的价值。
  通常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可以分作两大类别,一种是对于事实问题的争议,一种是对于法律问题的争议。例如,前文所引的高尔吉亚为帕拉墨得的辩护,涉及到的是叛国罪,这里就需要有证据证明他有里通外国的行为,那么证人就必须到法庭上来,三头六面地相互对质,从而使相关事实能够得到印证。相关事实得到证实之后,被告人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叛国罪,必然涉及到对叛国罪含义的解释,便是典型的法律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人们设计了各式各样的方法让证人讲出真相,例如宣誓以及对伪证者加以处罚等等,然而,法庭上的虚假证词仍然是层出不穷。究其原因,出于私心而故意作伪当然占相当的比例,不过,也有不少证词失实是源于时间推移等原因所造成的证人记忆错误。无论怎样的原因,总需要通过法庭的辩论和质证去伪存真,使真相水落石出。
  精心地设计询问技巧,机敏地揭露证人言词的自相矛盾之处,或者通过归谬法让作伪的人陷于难以自圆其说的窘境之中,所有这些,都是一个法庭律师的基本功。19世纪美国著名律师威尔曼(Francis L. Wellman)在他的《交叉询问的艺术》一书里指出:“笨拙的证人在作伪证时常会以不同的方式露出马脚:声音,茫然的眼神,在证人席上紧张扭动的身躯,尽可能复述事先编造故事的精确措辞的明显努力,尤其是与其身份不符的语言的使用。”威尔曼也引用了林肯担任律师的经典辨例,形象地说明询问证人技巧的重要。格雷森被控于8月9日开枪杀死洛克伍德,现场有苏维恩作为目击证人。案件看来证据确凿,难以推翻。在法庭上,林肯开始了对于惟一证人苏维恩的询问:
  林肯:在目睹枪击之前你一直和洛克伍德在一起吗?
  证人:是的。
  林肯:你站得非常靠近他们?
  证人:不,有大约20尺远吧。
  林肯:不是10尺么?
  证人:不,20尺,也许更远些。
  林肯:你们是在空旷的草地上?
  证人:不,在林子里。
  林肯:什么林子?
  证人:桦木林。
  林肯:八月里树上的叶子还是相当密实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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