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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的行为如何定罪

陈某的行为如何定罪


夏立彬


【摘要】从陈某一案兼谈盗窃罪情节严重的理解及抢劫罪与寻衅滋事之区别
【关键词】盗窃、抢劫、区别
【全文】
  陈某的行为如何定罪
  ―――兼谈盗窃罪情节严重的理解及抢劫罪与寻衅滋事之区别
  -夏立彬-
  案情:
  被告人陈某,男,29岁,浙江省泰顺县人。1997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陈某于2004年5月3日凌晨1时许,盗取住在泰顺县罗阳镇迎春旅馆402房间的旅客杨某现金1150元、S288型波导手机一部、枣红色女式皮衣一件、咖啡色女式皮包一只(以上三种财物经鉴定价值计人民币774元)。迎春旅馆老板刘某发现此事,并将被告人陈某所盗得财物追还给被害人杨某。之后,被告人陈某以以“叫人来打你”、“打开煤气点燃把房子烧掉”、“找刀砍死你们”等胁迫方法,要求刘某赔偿人民币200元作为其盗窃财物因被追赃所造成的损失,刘某见陈到其宾馆厨房找刀便逃离现场。随后,陈某以同样方法从旅馆服务员王某强行拿走人民币200元。
  评析:法院审理此案时,对以下二个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1、对于陈某行为能否认定(盗窃罪)情节严重?2、陈某因盗窃被刘某发现并追回赃物,对刘某采用威胁的方法索取财物未果情况下,对旅馆服务员王某强行拿走人民币200元的行为,是否可认定为抢劫罪?
  一、对于第一个问题分歧双方意见与理由是:
  1、陈某盗窃数额较大并具有累犯情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属于(盗窃罪)情节严重,可对陈某进行加重处罚。
  2、《解释》中对累犯 “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并非是“应当”。这也就是说,累犯并不是一律都作为加重处罚的情形,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一般情况下,只有行为人是累犯且盗窃的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时,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如果盗窃的数额刚刚达到数额较大,或者离数额巨大上限额还相差较大,则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对行为人适用加重情节。因为这种情况下的累犯在其盗窃数额的量刑幅度内量刑,有从重处罚的余地,足以实现从重处罚的目的。所以陈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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