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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机盎然的宪法

  在政治法律方面,美国人从英国那里继承了许多制度与原则,但是,起草一部书面的宪法,将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作出系统的界定,则是美国人的一项创造。
  不过,即便有普通法的传统,人们仍然需要付出努力,将纸上的宪法落到实处。
  宪法对于三种权力都作了看起来相当平衡的规定,不过,行政权有着相当的民意基础,立法权更是民意代表直接行使的权力,而且它们都可以采取主动姿态,而司法权既非民选产生,又没有人事权和财政权,更不能采取任何主动行动,如此一来,如果稍有“闪失”,则不仅无从平衡其他两权,甚至完全可能沦落为一个打手或“刀把子”的角色,成为专制权力压制人民的帮凶。本书告诉我们,从立国之初,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就不断地为自己的独立性进行理性、机智和锲而不舍的抗争。与此同时,他们又通过宪法解释,获得了司法审查的权力,终于使得司法权成为平衡行政以及立法权的重要力量。
  这里已经触及到美国宪政最精妙的所在。只有法院才享有对于宪法的终极性的解释权,这样的论证是怎样展开的呢?本书作者通过对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意见的分析,通过对于《联邦党人文集》就司法权所作论述的解读,通过对于更为久远的北美殖民地时代乃至英国普通法传统的追溯,生动地显示出一部宪法是如何被激活而对于政府权力具有了蓬勃盎然生命力的。
  除了宪法解释以及违宪审查之外,《美国宪政历程》一书所介绍的案例涉及到宪政以及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举凡联邦与州之权力划分、种族平等、新闻自由、刑事案件被告人权利保护、垄断之法律规制等等,都有相当完整的展现。相信本书以及同类著作的出版不仅有助于增进我们对美国宪政的了解,更启发我们寻找中国的宪政之路。当然,要达到这样的效果,这类著作的读者就不能仅仅限于法律工作者了。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有的人死了,他还活着。这是一首我不大喜欢的所谓哲理诗,之所以不喜欢,是因为每一个人都有其尊严,人格没有高下之别:在以人为本的观念底下,谁人虽活实死了呢?人道主义画家黄永玉在《罐斋杂记》里画了一幅小老鼠图,题曰“我丑,但我妈喜欢。”那真正是意味深长呢。
  不过,这种用于人不适当的诗句,前半截却可以很适当地用到宪法上。某些宪法尽管看起来很威严也很堂皇,但是,其中所承诺的种种却往往无法在现实中兑现,至高无上的地位反衬出的仅仅是束之高阁的悲凉。例如在古典中国,法律的适用就是一个困难的问题。梁启超就批评过:“第中国之律例,一成而不易,镂之金石,悬之国门,如斯而已。可行与否,非所问也;有司奉行与否,非所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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