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沉默权限制规则初探

  (2) 被追诉者对不涉及犯罪事实的纯粹的情况调查应如实回答。被追诉者可以沉默的事实范围是犯罪构成事实或可能发现犯罪事实的线索事实,而不是所有的事实(当然,这个事实范围具体划定还可以进一步研究)。当侦控人员或法官仅就个人身份、住所、职业等纯粹个人情况进行调查,并不涉及犯罪事实时,应如实回答。沉默权是从“不自我控告”的权利演化而来的,核心是免除被追诉者自证其罪、协助控诉的责任。显然,仅就并不涉及犯罪事实的情况的调查,并不会涉及刑事责任和刑罚,也不是要求被追诉者承担协助控诉的义务,因此,不违背沉默权的宗旨。另一方面,警检人员或法官了解、核实这些情况,对于诉讼正常、及时进行显然是有利的和必要的。在一般情况下,对缩短诉讼周期也是有利的。因此,被讯问者不得援引沉默权予以拒绝。
  (3) 在身上、住处或其控制范围内发现明显的犯罪证据时,被追诉者应作出解释。公安司法机关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发现在被追诉者的直接可控制范围内(如住处、办公室、汽车等)有明显的罪证(如尸体、毒品、军火、假币等),被追诉者应就此物品或痕迹作出解释,否则会受到不利推论和被采取强制性措施。在这种情况下,被追诉者有明显的犯罪嫌疑,且涉嫌一些“持有型”犯罪[2]。在某些情况下,若被追诉者保持沉默,司法机关可以直接就查获的物证予以定罪处罚。若被追诉者如实陈述,会有利于司法机关迅速查清事实,使无辜者摆脱讼累,使有罪者获得及时的处理。由此,排除沉默权,显属有利于被追诉者,符合沉默权的宗旨。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控制范围”应当作出合理的解释。笔者认为,该范围不能太广,宜作狭义的解释。因此,所谓的“控制范围”是指当事人依靠其身体上的物理能力或其控制的工具所能直接支配的地域空间,而不是指依其职务或工作性质所能管理、支配的空间范围。
  (4) 公共安全例外。在紧急情况下,若被追诉者不立刻如实供述,将使公共安全受到紧迫的威险或者损失,则排除沉默权。人权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在冲突的情形下,集体人权也应该受到尊重。公共安全关系到整个社区的共同福利,理应受到法律的关怀。当涉嫌的犯罪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危险源尚未找到或危险正在展开或蔓延,若不立即从嫌疑人口中得知有关情况时,公共安全将遭受巨大的损失。如爆炸案件中,若嫌疑人安置炸弹的地点并未找到,或者虽然已经锁定了危险位置,但是对于该炸弹的制作方法、爆炸半径以及其他有助于拆卸炸弹的参数未知的情形下,危险仍然十分紧迫。在查获了嫌疑人的情况下,对之立刻讯问,要求其讲出相关信息,显然有利于尽快排除危险,减少损失或防止损失的发生,对公共福利大有裨益。反之,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在此种情形下,被追诉者不能享有沉默权。但是当危险已经排除时,供述义务解除。但在后续的程序中不得否定前面的供述,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目前,恐怖犯罪比较猖獗,其所造成的损失非常巨大,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笔者以为,公共安全例外规则对应付此类犯罪,在程序上有一定的制度保障作用,其积极意义是明显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