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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限制规则初探

沉默权限制规则初探


彭劲荣


【摘要】沉默权旨在平衡刑事诉讼中对抗双方的力量,保障被告人的人权。本文认为我国应建立有限制的沉默权。在结合刑事诉讼规律和执法现状的基础上对限制的原则进行了探讨,并设计了六项具体运用规则。
【关键词】沉默权;限制;规则
【全文】
  在我国,赞成建立沉默权的学者基本上都主张对沉默权加以必要的限制,而不能走极端。但是,对如何限制尚存较大的分歧[1]。笔者以为,应在考察研究我国的司法制度、诉讼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沉默权本身的优缺点和我国的刑事诉讼现实来讨论。
  1、 限制的原则。为了指导具体规则的建立,结合刑事诉讼本身的规律和特点,确立以下几点原则。
  (1) 确保被追诉者选择权与鼓励陈述相结合原则。沉默权是赋予被追诉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程序性权利,有助于其防御国家的追诉,形成两造均衡。但是,在陈述与沉默之间,被追诉者有选择的权利。在保障其选择权的基础上,鼓励其陈述并不背离沉默权的精神。所以,在规定沉默权的同时,规定可以鼓励其陈述,与侦控人员合作,是合情合理的,并且有助于犯罪侦控。当然,鼓励不能变成威胁、强迫、引诱。
  (2) 有利于犯罪侦控和人权保障相结合原则。刑事诉讼有两个目的,一是惩罚犯罪,二是保障人权,这二者同等重要,不分优劣。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价值取向。我国现行立法似有偏重惩罚犯罪之嫌。倡导设立沉默权,就是要提高我国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水平,推进司法文明。然而,我们在设立沉默权的时候,不能走极端。必须考虑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侦控,以实现社会正义。
  (3) 科学和适度原则。对沉默权的限制要结合我国目前的治安形势和各类犯罪的具体特点和侦控现状,不能盲目。同时,限制要有限度,不能造成实质排除或大部分排除沉默权的局面。所以,在设计限制规则时,要以科学和适度原则作为指导。
  2、 限制的规则。在坚持以上原则的指导下,综合考虑司法资源、诉讼规律等因素,对具体规则暂作如下设计。
  (1)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排除适用。即对于刑法第八章规定的犯罪以及依照第八章相关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被追诉者不享有沉默权,应承担如实陈述义务。之所以排除此类案件中的沉默权,理由如下:第一,这类案件的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是国家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以及依法行使公务的工作人员,是国家的代表,执行国家权力。他们本应该对国家忠诚,报告自己的活动。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廉政是对其最根本的要求,其有义务说明自己的廉洁。如果涉嫌职务(贪污贿赂)犯罪,那么对于侦讯人员提出的一系列问题,应当予以回答。第二,我国的一部分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制度中,他们都承担向组织和国家报告的义务,包括自己的财产状况、配偶情况等。这些也从一定程度上否定了他们保持沉默的权利,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要求。第三,限制此类案件中的沉默权,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利益。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来源,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贪污贿赂犯罪历来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改革开放以来,这类犯罪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广大群众强烈要求惩治贪污腐败,建立高效、廉洁的政府。所以,限制沉默权,是符合民心的。第四,案件本身的侦控特点要求对沉默权加以限制。贪污、贿赂案件,尤其是受贿案件,由于证据较为单一,行贿人和受贿人往往是一对一,其他人几乎是不知道的,这样一来很少有其他环境证据,口供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这么说,在贿赂案件中,没有口供照样定案的情形十分罕见。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那么大多数案件将无法侦破[3]。犯罪嫌疑人一旦有了沉默权,检察机关多年来积累的讯问经验、策略将无从施展,我们现在大谈的办案经验、如何突破口供等讯问策略都将成为一堆废纸。因此,在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有必要限制沉默权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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