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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彭劲荣


【摘要】民事检察监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针对该制度理论和实践中的缺陷,笔者主张,要结合我国的实际,完善现行民事检察监督模式。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民事公诉;模式
【全文】
  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虽然规定得比较原则。一直以来,学界和实务界都有人对之质疑。实践证明,各级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监督权,履行监督职责,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这一制度对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起着较大的作用,也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随着实践的发展,也逐渐暴露了一些缺陷和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
  一般认为,现行检察监督制度具有以下缺陷:
  1、 监督时间滞后,处于被动局面;
  2、 检察监督的范围狭窄,限制了检察监督权的发挥;
  3、 监督程序笼统,操作性差;
  4、 监督权限少,缺乏力度;
  5、 期限不确定,监督的社会效果不能正常发挥。
  确实,现行制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它的不完善就否定它的功能和价值。任何一种制度都有两面性,都有其负面影响;任何一种制度都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所以,不仅在实践层面上,我们要严格执行现行法律的规定,继续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而且从理论探讨的角度讲,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都要坚持这一制度,并力图完善之。笔者以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如何完善它的问题。
  (一)理清法院审判权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关系,扫除观念障碍,畅通监督渠道
  1、检察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这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根本的矛盾,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司法独立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审判独立。我国实行的是法院独立,由法院作为一个整体享有独立审判权,通过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独立审判实现。司法不独立,司法公正就是空想。因此,要排除不当干预,保障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当前,有的法官和学者认为,检察监督是对司法独立的干涉,妨碍司法独立,因而对检察监督有意见,这种观念是影响检察监督权发挥功效的一个重大的障碍。要排除之,就要正确审视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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