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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官当律师的多 律师当法官的少

为什么法官当律师的多 律师当法官的少


贺卫方


【关键词】无
【全文】
  说起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当然是好处多多。诸如有助于减少法官腐败,有助于提高司法权威,有助于改造政治生态等。据报道,现在,肖扬院长又提出了这个话题,无疑对这项改革由倡议向制度现实迈进给了有力的推动。不过,我认为有必要对于推动这项改革时可能遭遇到的一些困难作些梳理,以便未雨绸缪,通盘兼顾,避免一项新改革出台始于轰轰烈烈,终于无声无息的结局。
  从世界范围看,法官选任的候选人背景无非是两种,一是欧洲大陆模式的起始从业型,即一个人自完成法律教育和司法研修之后便进入法院,从助理法官开始,数年之后就具有了独立法官资格。高等级法院的法官往往都是循着审级的路线逐渐升迁而来。另一种模式则是英美国家的转职任命型,没有人可以从法律职业一开始就担任法官,法官的基本来源是律师以及检察官(在英美的制度理念里,检察官不过是国家聘任负责追溯犯罪、维护法律的律师而已)。
  就维系一种公正的司法体系而言,两种模式之间原不存在优劣高下。能够形成不同的法官选任制度,是跟特定国家的历史演进、法制结构以及法官在法律秩序中的角色等有着密切关联的。
  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我们需要采取什么样的法官选任办法呢?首先需要看到的是,我们缺乏英美国家相关制度得以形成的那种历史背景,尤其是判例法对于法官知识结构的特殊要求,在我国这样的成文法国家里是不存在的。在判例法的环境下,法官是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解释者,甚至是法律发展的最重要的推动者。由于确立了遵循先例原则,所以法官肩负着通过个案的判决对于后来的法律人乃至整个社会加以说服的使命。在近代民主制度确立之后,由于不受民意的直接制约,法官的权力更成为对于民主决策予以平衡的独特力量。从最具职业声望的律师以及检察官中选任法官,无疑是确保法官完成解释宪法和法律、推动法治发展乃至平衡民主这类重大使命的基本前提。从我国的情况看,尽管过去的二十多年间,法院以及法官的地位有了长足的提升,但是法官选任标准还需要改进。
  如果再深入到司法权运行的具体过程观察,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司法系统仍有着一定的行政色彩。这种现实在影响司法公正最大化的同时,也减弱了法官职业对于优秀律师的吸引力。作为法官,对于他所审理的案件,享有独立的权力(当然也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知识和智慧,有时还能够在判决书的内容或修辞上留下深刻的个性化印记,这是法官职业最具魅力的一个方面。而上命下从、刻板僵硬的司法模式,又如何让资深律师欣然前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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