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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税收管辖制度的思考

  基于上面的大致分析,我们可以对我国未来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有个最初步的设想。将个人所得税、遗产税、企业所得税、关税、增值税、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税种划为中央税种,由国家税务局征收。[26]将大部分财产税、营业税等税种划为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将消费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社会保障税、资源税等税种划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实行分率共享,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当然,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还存在一个税种划分的问题,具体将分税制贯彻到哪一级还是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2.完善税收法制。上面的一系列设想的最终实现还有待于税收法制的完善。应该将作为税收程序法重要制度的税收管辖通过税收法律来规定,而不应该通过并不构成税法渊源的税收通告来频繁地调整。改变税收立法的粗放性,要注意到税法的技术性。[27] 税收管辖制度中的很多问题其实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因此,就需要比较细致的制度设计。这样,上文提到的所谓主管税务机关制度,规定不明确的税收管辖制度,以及增值税的机构所在地、消费税的所在地和核算地、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地等问题都应该能够得到妥善地解决。
  
【注释】与税收管辖密切相连的一个概念是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法研究的主要内容。本文所指的税收管辖,是指在一国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下税收征管程序意义上的管辖问题,类似于普通的司法管辖问题。关于税收管辖权及其在国际层面的冲突及协调,可参见刘剑文:《国际所得税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5-87页。
须说明的是,我们认为税收管辖在税法发达国家和地区可能根本就不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因为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技术性问题。但是在经历着强烈制度变迁的中国,这个问题却有其研究的价值,因为税收管辖看似简单,但牵扯到相关的很多问题,不把相关的问题研究清楚,就不可能设计出明晰清楚的税收管辖制度。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并不是仅仅就税收管辖问题本身进行研究,而是将相关问题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进行研究。对于国家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征管权的划分,以及财政部门对个别税种的征管在本文中也作为税收管辖问题来研究,当然,这种划分也可以认为是一种主管的划分。这个细节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此外,本文也不研究海关系统的税收管辖问题。
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2页。
税收通告指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通知、函件等。这里是借用了日本税法上的一个概念。日本的税收通告是指上级税务行政机关就税收法令的解释及实施方针,对下级税务行政机关颁布的命令或指令。在税务行政组织内部具有约束力,但它不是对国民具有约束力的法规,法院也不受其约束。税收通告不构成税法的正式渊源,但现实中税收通告与税法的正式渊源具有同样作用,并非言过其实。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71-72页。
有学者将这种管辖界定为行业管辖。参见王书瑶主编:《中国工商税收征管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174、178页。
这种划分本身也是存在问题的,下文将进行具体的分析。
国税发1998第139号。
国税发1998第147号。
国税发1998第127号。
参见吕伟:《我国税收征管管辖的问题与对策》,《税务与经济》2000年第3期;李卫华:《我国税制与区域税收管辖权》,《税务研究》1999年第9期;王书瑶主编:《中国工商税收征管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178-185页。
其实,国有企业改革的不到位也是制约当前中国整体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税收的密切关系及历史考察,可参见平新乔:《财政原理和比较财政制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4-268页。
当然,中国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都具有这个特征。
这一考虑本身并无可厚非。
当然,税收竞争主要还是国际层面研究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注意到增值税领域的税收竞争问题后,曾先后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第718号)。实际效果如何不得而知。
参见楚风华、魏建国:《公法人制度及其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意义》,《兰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
当然,国有股权的行使方式仍然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改造为公法人的国有企业在税收制度方面应该有其特殊性,在下面的论述中将不单独讨论这一问题。
关于财政联邦主义,可参见(英)C·V·布朗 、P·M·杰克逊:《公共部门经济学》,张馨主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2-233页;平新乔:《财政原理和比较财政制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8-358页。
彼得·M·杰克逊主编:《公共部门经济学前沿问题》,郭庆旺、刘立群、杨越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版,第190页。
当然,这仅仅是一个大致的理解。事实上,这是个相对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地方财政的规模、纳税人的迁移倾向、经济的流动性程度等一系列的因素。参见席克正、杨君昌主编:《财政理论和政策选择》,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319-325页。
参见平新乔:《财政原理和比较财政制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63页。
参见凌岚:《政府间财政关系:理论发展与政策展望》,《财政研究》2001年第2期。
在分率分享制下,地方政府对其税率有适当的调整权。这样就协调了地方之间的税收竞争和全国的宏观经济秩序的关系。
我国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实行分率分享制的,中央税率为30%,地方税率为3%。
当然,这里还有一个实证分析的问题。就是如果按照上面的划分,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明显不足,那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地调整。
](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25页;颜庆章:《租税法》,(台)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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