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完善我国税收管辖制度的思考

  从表面看来,税收管辖似乎是个小问题。只要在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中予以规定就行了。但事实上,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税收管辖规定的缺失,而通过税收通告解决税收管辖问题绝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深刻的原因的。概括起来,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国有企业改革不到位是造成目前税收管辖混乱复杂的主要原因之一。[10] 如果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有所了解的话,就可以清楚的看到国有企业改革和税收的密切关系。[11] 由于国有企业和政府的关系并没有完全理顺,企业并没有完全成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在目前情况下,传统国有企业特有的主管部门制度并没有完全消除,国有企业仍有中央和地方主管的区别。同时,尽管国有企业早就实行了“利改税”,但利益归属并没有发生本质的改变。这样,企业的所得税缴纳也随主管部门的变动而变动,而不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本身的特点确定其管辖。在前面举的例子中,由于国务院实行机构改革,撤销了煤炭部,因此,煤炭部主管的中央企业便下方地方主管,这样这些企业所得税的所收管辖也就相应发生了变更。对原属于地方的石油、石化企业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之后,由于变为了中央所属企业,因此其企业所得税自划转之日起,统一由当地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从这些例子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在确定国有企业的所得税收管辖时考虑的仅是该企业的主管级次的差别,很少考虑其他的因素。这种变换频繁的企业所得税管辖除了不利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纳税、征税以外,还进一步强化了国有企业和政府的关系,而不是相反,是非常不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推进的。
  2.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不完善是造成目前税收管辖混乱复杂的根本原因。如果仅仅从理论上分析的话,明晰的税收管辖制度应该是建立在一个健全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之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在税收管辖上主要是解决级别管辖问题的,有了健全的分税制,就可以明确各级政府主管的具体税种,在此基础上,就可以确定具体的税收管辖制度。因此,从中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现状中寻找税收管辖制度的不协调应该是一个比较好的途径。中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是一种在承认既得利益前提下进行的温和地渐进式改革。[12] 这一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又是极其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动因是中国当时的财政体制已经面临相对严重的局面,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在整个财政收入中的比例连续下降,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收到很大的制约。由于这一动因的促导,改革者及此后的政策制定者考虑的首要问题是,如何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例? [13]这样,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税种划分时首先考虑也就是看哪些税种更有助于提高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水平。这首先表现在企业所得税领域。中央财政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中央所属国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面已经说明,我国的国有企业对政府又有强烈的依附关系,这样通过调整其主管级次就比较容易实现所得税收入在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的分配。这些措施在表面上也许实现了当初制定政策的目的,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但这里存在的问题显然是相当严重的,一是不利于国有企业改革,这种制度安排不但没有解决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依附关系,反而更加强化了;二是这种制度安排没有考虑企业所得税本身的经济特征,仅仅依据主管机关的不同进行划分,不利于其税收职能的发挥。
  另外,在其他税种领域也存在类似的问题。由于考虑财政收入因素过多,而没有过多分析税种本身的经济特征,使得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目前存在的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争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14] 地方政府间的恶性税收竞争加剧了各地财政收入水平的不平衡,给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制度调控各地的财政收入水平带来了困难。同时,这种恶性竞争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显然,这种税收竞争是由于分税制的不合理所造成的。这时,我们就有必要考虑把增值税作为共享税是否合适?通过硬性的规定维护已有的管辖制度是不是合适?[15] 把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税是否合适?对企业所得税又如何进行安排?此外,前面提到的主管税务机关制度以及某些规定不明确的税收管辖制度其实和分税制财政体制也有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健全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是确立明晰的税收管辖的前提条件。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