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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与公民的法律意识

  公民网络法律意识受到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的双重影响和制约,呈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1、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倾向明显,个体性较强。现实社会法治建设的进展已经驱动了自由、独立等主体性意识的苏醒和能量的积聚,而一旦与无限自由广阔的网络社会相融合则迅速找到了释放的平台和机会,自由主义思潮和行为呈泛滥势态。在网络社会中,政治团体的控制力下降,长期积累的自主、自由一下子找到了活动的空间,来势往往比较汹涌,渗透到各种行为类型里面。在信息的提供方面,人们非常灵活,竭尽所能。有根据的或没有根据的,健康的或不健康的,以及反动的等等各种各样的信息都发布到了网上。在信息的查询、下载方面,人们的行为也具有较大的任意性和肆意性,任意复制、转载、发表他人的作品,任意诽谤、污蔑他人,揭发他人的隐私,侵犯他人的名誉等行为层出不穷。在信息的交流方面,也是如此,鱼龙混杂。人们在网络上的言语坦率、活泼、自由,讨论的话题广泛,也很有深度。但也有许多信息违背了一般的道德原则和伦理,比如,一些聊天室里面,黄色信息充斥,不堪入目。我们认为,网络社会是一个巨大的平台,人们可以在上面尽情施展自己的才华,释放自己的个性。但是,既然我们称之为“网络社会”,那就应该有起码的准则,有道德底线。虽然人在这个社会里幻化为0、1代码,但毕竟电子代表的是人。电子的组合和流动是人的意识和行动的再现。所以,我们认为,目前,网络社会里的一些行为超过了底线,人在这个虚拟的世界里同样需要一定程度上的“矜持”。
  2、强烈的开放性与技术性,地域与伦理色彩较弱。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而形成的网络社会,具有空前的开放性。在这个社会里,网络技术打破了地域界限,淡化了伦理色彩,人际关系更加自由,为人类的交流搭建了新的统一平台。人们在网上进行着超越“熟人”、地域与国籍范围的广泛交流与普遍合作,其内容不乏古老而永恒的话题,同时涉及更多新兴事物,如网上婚外恋、电子合同、电子遗嘱的认证、网上盗窃、黑客攻击等等。这些都给网络法律意识打上了技术性的烙印,旧的传统与习俗逐渐退隐。法律意识中的民族性减弱,新的全球化网络传统却在酝酿与生成之中。
  3、权利意识浓厚,权力意识淡化。意识往往受到环境的刺激。在网络社会里,几乎看不到等级的痕迹,人与人是平等的,对权利看重,对权力则比较冷漠,政治属性弱化。因为,互联网“无中心化”的技术特征,使以官方权威为中心而构筑的权力结构遭到挑战,网络成为一个不承认绝对权威的平面社会,国家体制从立体结构转向平面结构。政府的角色在网络上的转变更加明显,更多地是一个公共服务机构,管理性色彩大大减弱。互联网的开放性使网络社会成为全球一体化的社会,这为世界范围内的各种法律意识之间的碰撞、交叉与融合提供了空前的广阔空间。我国网民的法律意识与其他国家的网民的法律意识相互交流、相互融合变得容易和经常,在碰撞过程中,西方的意识形态就会在一定程度上融入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中,影响他们对法律现象的看法和观点。
  法治的要义是法律成为最具有权威的行为准则。随着法律调整范围的逐渐扩大和深度的扩展,人们的行为将越来越多地受到法律规则的评价和调整。任何形式的法律活动都是以一定的法律意识为引导的自觉活动,人们的法律意识的性质、程度、内容在某种程度上是衡量社会文明的标志。[ 8]正确的网络法律意识有助于形成网络社会的自治秩序,形成良好的网络习惯,促成正式的或者非正式的网络法律规则和制度的产生和实现,并增强人们对网络法律现象的认识,形成定型的网络法律文化和网络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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