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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与公民的法律意识

  如前所述,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在网络中的投射,自然地,现实的人际关系也以一定的方式反映在网络社会中,即以网络和数字符号信息为中介,在超文本多媒体链接中实现的“人—机—人”互动基础上形成的人际关系。[ 3]与现实中的人际关系相比,具有一些典型的特征。
  1、开放性。网络社会中,信息和服务是开放的,由此,信息的各类主体间的关系是自由和开放的,空间、时间界限比较模糊。人们可以自由穿梭在不同的网络社区,进行自由而开放的关系组合。网络社区、网站等对网民具有较大的包容性。
  2、自由性。人们可以自由地组成一定的关系(群体),也可以自由地退出一定的关系,影响不明显。人们可以更加自由地选择交往、交易对象和类型。彼此对对方的年龄、性别、学历、家庭、工作等背景都不是很了解,即使相互通报了情况,但是真正能确证的很少,所以,相互间可以自由选择关系类型。
  3、平等性。在网络上,交往是直接的、即时的,约束比较小,相互的身份具有更多的平等性,等级因素较少或影响较小。对话比较容易。
  上述行为特征和人际关系使得人们在网络上的观念和文化与现实中有许多不同点,由此,也影响到公民的法律意识结构和特征。
  二、 公民网络法律意识
  何谓法律意识?一般是指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 ]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是社会主体在社会生产、生活和法律实践过程中,对法的现象的认识和把握。法律意识受社会文化、人格结构和法律因素的影响,具有个体性,同时也具有共同性和一致性。法律意识的表现形式多样,包括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形态三个层次。[4 ]
  (一)网络法律意识的形成、特点和作用
  前已述及,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投射和延伸,公民在网络社会的法律意识受到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的双重影响和制约。我们可以初步定义网络法律意识,即网络主体(主要是个人)对于网络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法律意识受到客观条件的影响和制约,也反映在人们的行为和相互关系之中。基于前述对人在网络社会的行为和关系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对公民网络法律意识的产生、发展、特点等作一初步的了解和分析。
  法律意识不是天生就存在的,它是由社会中存在的法律现象对每一个人的作用,并激起人们对法律现象所作出的评价或解释等的反应。法律意识的形成受到文化(法律传统)和现实法律制度状况的影响。[ 5]网络社会是科技发展的产物,是近30年出现的。因此,网络法律意识的形成也是最近的事。网络法律意识一部分来自于公民在现实社会中的法律意识,另一部分来自于公民对网络社会独特的法律现象的看法、观点和心理。于是,我们需要对当代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状况进行一些考察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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