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网络社会与公民的法律意识

  1、虚拟性。“虚拟”是网络社会的首要的基本的特征,它是指网络公民并不是以物质实体形式在网络社会中活动和发生影响和作用,而是以数字化的代码形式出现,简而言之,“虚拟”即是符号化。[ 2]用户在网络环境下的言行都是数字化的,都是经由计算机转换和处理的,能够还原成原始形象的。首先,人在电脑网络社会里的生存以当代科学技术文明为基础,即首先立足于人类自己的文明创造物,而不是自然界的存在之物,不直接以自然界的客观物质存在为基础。并且,人们在网络中的生存集中体现为信息活动及其带来的数字化产品和革新的观念,即这种生存以信息数字化为核心,高度依赖于信息技术,对人类现实社会中的信息文化几乎是有全部的包容性和渗透力。其次,电脑网络社会里的实体则呈现为bit,它是数字化信息的最小度量单位,是计算机二进制转化和处理后的0和1的字符串。它具有开放性、易复制和易移动性等特点。再次,人在电脑网络社会里的实践活动则是在人类文明的基础上,创造崭新的文化生存活动,使电脑网络文化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文化子系统得以真正产生和发展。
  2、无限性。网络社会以计算机及通信网络为基础,相互间互联互通,因此在空间上是无限的,开放的。网络社会中的国家之间、省区、种族(民族)之间的界限或疆界非常模糊,难以准确划定;在现实地理上相隔万里的人在网络上可以说毫无距离感,沟通和交往是自由的。
  3、流动性。网络上的基本元素——人(0、1代码代表的)可以自由而广泛地流动,从一个网络社区(论坛)到另一个社区(论坛),从一个城市到另一个城市,甚至可以在整个网络社会里自由自在地流动,而较少受到限制,可谓“迁徙自由”。
  4、平面性。网络社会中,各个基本元素都处在一个平面上,相互之间的关系较少具有等级性。人与人,人与组织,企业与企业之间的隶属关系比较淡化或松散,而平等的成分则较多。
  网络社会的上述特征表明,它与我们的现实社会相比有较大的区别;但是,从另一方面看,网络社会的基本元素——人则是共同的,因此,二者具有不可割裂的联系。现实中的观念、价值在网络中并不是要被抛弃的,而是应该得到尊重、体现和延续。
  二、网络社会的公民的行为样态和相互关系
  (一)人在网络社会的行为样态
  网络社会的存在以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为条件。信息是网络社会的基础和核心。人在网络上的活动和行为也是以信息为轴心的,为此,我们可以对信息的使用方式为标准将人在网络社会中的行为作一个简单的划分:
  1、提供、发布信息的行为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