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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中的人权问题考察

  五、结论
  当把刑法310条刑事诉讼法48条联合起来思考时,我们会得出一个可怕的结论:当自己的配偶、亲属犯罪了,你如果不主动揭发,就一定要在诉讼中保持缄默。如此以来,立法者的初衷就被扭曲了。他们的设计是:当犯罪发生了,亲属、配偶会迫于刑法和刑诉法的联合压力积极和司法机关合作,以实现快速打击犯罪的目标。然而经过一番推理,却得出了近乎荒谬的结论。
  经过上述讨论之后,可以看出,解决这个问题并非不能。我们建议,刑法典第310条应该吸收亲亲相隐的合理内核,对传统文化的精华和合理部分应该加以发扬,可以增加一款如下:两代以内的近亲属和夫妻间互相窝藏、包庇的不以犯罪论处。在刑诉法第48条可以增加一款:配偶、两代以内的近亲属享有拒证权。当然,是否应该有例外情况,可以进一步讨论。
  从前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尽管只是短短的一句话的差别,反映的却是巨大的理念上的差异。中国在朝着法治国目标前进,不仅需要法制,而且更需要“本身即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人权问题不仅需要在政策文件层面上受到重视,更需要在立法层面得到体现。
  
  
【注释】  本文的“本罪”指的是窝藏、包庇罪。
如无特殊提示,本文的“犯罪人”指窝藏、包庇罪罪状中所描述的“犯罪的人”,即实施其他犯罪的行为人。
为叙述方便,将罪状中的犯罪称为窝藏、包庇罪的前提犯罪。
如无特殊提示,本文中的“亲属”指的是两代以内的近亲属。
陈明华主编:《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7,第665页。
参见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6,第196页。
参见赵秉志、田宏杰、于志刚著:《侵犯财产罪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3,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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