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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中的人权问题考察

  从现代法治的精神来理解,我们可以认为,亲亲相隐是在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平衡过程中对个人人权的倾斜和选择。当面对对犯罪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追究和对以血缘、婚姻为基础的亲属、家庭关系的保护产生矛盾的时候,我们的价值选择倾向于认为保护亲属间关系的重要性大于追究犯罪。从刑法理论角度讲,亲属的容隐行为不具有可罚性。因为,一是行为人不具有主观恶性,其隐匿行为没有伤害其他任何人的主观意识;二是这种行为不具有再犯可能性。如果仅依其行为客观上可能阻碍司法程序而入罪,则有客观归罪之嫌疑。[13]在刑法窝藏、包庇罪中适度恢复亲亲相隐,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和人权保障要求,是有利于社会和家庭的。
  四、配偶、亲属的拒证特权
  近年来,有学者提出在我国建立证人拒绝作证制度,证人拒绝作证的关系包括亲属关系,特种职业关系,公务关系,公共利益关系。按照现行刑诉法,证人的作证义务是绝对的,没有拒证权存在的空间。所以我们的讨论只是应然层面的。配偶、亲属为什么应该享有拒证权呢?
   1、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要求。如前所述,在诉讼过程中,若配偶、亲属被迫作证,不仅会使亲人受罚,而且自己也会受到“连累”。在当前强调人权保障的条件下,证人自证其罪是违背国际潮流的。
  2、利益和法律价值平衡的要求。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是多元的,除了公正、效率之外,还应该有其他的利益和价值。配偶、亲属的拒证特权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法庭之外的婚姻、家庭关系和利益,这些关系和利益很重要,即使使司法程序失去一些有用的证据也在所不惜。司法程序除了追求法律效果外,还应追求社会效果。在稳定的家庭关系和快速的法庭审判之间,选择家庭对公正的毁损不会很大。因为,它损失的只是一些目前可能能够迅速得到的诉讼证据而已。
   3、解除证人困境的需要。证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原因非常简单,那就是耳闻目睹犯罪构成事实的发生或知悉其他关联性情节。证人愿意参加刑事诉讼吗?证人参与诉讼没有获得直接的利益,是在尽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当亲属、配偶成为反对自己亲人的证人时,他们的困境可想而知。因此,赋予配偶、亲属在自己亲人成为当事人的案件中拒证的权利,是解脱其困境的良方。[14]
   同时,我们认为,赋予亲属、配偶拒绝作证特权,对刑事诉讼的负面影响非常细微。证人提供的证言一是作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印证其他证据,一是作为查找其他证据的线索。亲属、配偶的证言同样需要经过质证、认证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且其真实性往往值得怀疑,需要相对多的司法成本去证实。亲属、配偶免证带来的损失只是一部分言词证据和一定的时间,并不必然阻碍诉讼程序的进行。况且,法律上赋予他们免证特权,他们也不一定会始终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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