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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发展与完善研究述评

税法发展与完善研究述评


刘剑文


【关键词】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
【全文】
  (一)关于税收基本法立法
  税收基本法是有关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以及税法的基本问题的立法,它对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税收基本法是税法的“宪法”,起统帅作用,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不得与其抵触。而我国目前缺少一部介于宪法与具体税法之间的税收基本法,因而有关税收法律体系中一些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问题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如税收的定义、目的、基本原则、要素、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等都缺少高效力层级的规定。
  我国关于税收基本法的研究已有相当时日。从1990年当时的国家税务局税种改革司提出制定税收基本法的设想至今,已历时11年。在这段时间中,围绕着税收基本法的制定,在起草和研究上曾经掀起一个小小的高潮,有关组织和机构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如1991年3月,国家税务局组织了部分在京的专家召开了税收基本法专题讨论会,1992年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将其列入科研课题,1994年中共中央2号文件批准的八届人大立法规划中列入了税收基本法,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有关人员完成了税收基本法的草稿,1997年3月修改完成了第四稿。税法学界对税收基本法的制定也非常关注,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1] 其中,最为深入系统的当属涂龙力、王鸿貌主编的《税收基本法研究》一书。
  学者们基本同意我国采取税收基本法而非编纂法典的立法形式。这是因为,税法典的编纂是以基本稳定的税制为前提的,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因此税制必然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不断变革。而制定税收基本法一方面可以对税制改革的实践提出最基本的法律准则,另一方面,即使现实经济生活或者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也只需制定、修改和废除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基本法的稳定性仍可以得到保证。 [2]
  有的学者站在立法学的角度,对税收基本法的内容体系和结构安排作了论证,对我国税收基本法的制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该学者认为,税收基本法应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其正文结构形式从纵向上看应分为若干层次,设章、节、条、款、项,不设卷,不设编,也不必设目。税收基本法总则部分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和根据、适用范围、税法基本原则、税法基本制度、税法的适用规定,分则部分主要包括税收立法、税收行政执法、税务司法和法律责任,附则部分则包括通用条款、税收基本法适用空间范围的排除、税收基本法的解释权、抵触的处理规定以及施行时间规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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