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许可法在税收征管中的适用(二)

  除此之外,在行政许可法与税收征管法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时,税捐稽征法是否应当优先适用,并排除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则仍存在争议。台湾学者葛克昌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可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即(1)完整规定除外说:其他法律规定之程序规定,须为完整或完全之规定,始能排除行政程序法之适用。反之,如该法律仅就程序为部分规定,或从其程序规定及立法目的,并不排除行政程序法之适用者,行政程序法规定仍有补充适用之余地。(2)程序保障说:只有其他法律另有较行政程序法严格之程序规定,才可排除行政程序法的适用。税捐稽征法仍有许多具税法特性之规范,仍应优先于行政程序法而适用。[15]在我国的立法中对此缺乏相应的规定,这同样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五、结语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为行政权力的规范行使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其在税收领域中的适用将有利于税收行政许可权的规范行使,进而有助于税收法治的形成。但如何实现对税务行政许可行为的合理规制,则仍有待学界的理论探讨和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注释】  尽管行政许可法的总则部分对行政许可法的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学者对行政许可原则的总结仍存在诸多的差别,详细可参见杨解君、汪自成:《行政许可法的原则解读》,载《南京社会科学——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姜明安:《行政许可法条文精释与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7-27页;本文仅就其中学者们已达成共识的原则进行阐述。 
  杨解君、汪自成:《行政许可法的原则解读》,载《南京社会科学——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行政许可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