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许可法在税收征管中的适用(二)

   依照行政许可设定制度对税务行政许可的设定进行规范,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由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采取相应措施。[12]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各级税务机关将不再享有税务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因此,税务机关之前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因设定权限的缺失而无效,即有必要对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清理,对违反行政许可设定权限范围的相关规定加以修正。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行政许可法》要求不一致的有关文件应一律停止执行,与行政许可法存在冲突的法律规定则加以修改和完善。通过对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规范的清理,明确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划定税务机关行政许可权限的行使范围,保证税务行政许可法律依据的有效性。
   在行政许可设定制度中,同时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范围法定制度、行政许可设定程序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和设定行政许可的定期评价制度。通过行政许可设定的规范,规定适用行政许可的税收事项的范围,有利于将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与其他税务行政行为进行区分,明确行政许可法的规范对象。对设定权行使的程序性规制,听取各方面,特别是税务行政许可相对人参与行政许可的设定过程,并以设定机关的说明理由义务,增强税务行政许可设定的公开性、透明性、民主性,将极大的增加税务行政许可设定的合理性。而定期评价制度在税收行政许可中的适用,则将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效果进行及时的反馈,能够为税收行政许可的修正提供合理性依据。
  2.行政许可程序制度在税收征管中的适用
  由于当前我国没有真正法典意义上的行政程序法,各种行政行为欠缺统一的程序法的规制。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其他的特别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法均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这对提供行政许可机关的工作效率、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程序性的保障有着积极的意义。尽管税收征管法对各种税收行为所应遵循的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其中仍不少原则性和模糊性的规定,这使税收征管行为缺乏程序的规范。行政许可程序在税收征管中的适用,将为税收许可行为的法治化提供新的法律依据。
  (1)关于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税法对税收许可行为的规定,一般只原则性的规定申请的期限,但对申请的方式、申请材料的提交、行政机关的受理等内容则并未涉及。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税务行政相对人则可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申请方式、提交材料的范围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相对人还可根据行政许可法要求税务行政许可机关履行其公示义务和解释、说明义务,要求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申请提出后,无论税务行政机关是否最终受理,税务行政相对人都有权要求税务行政机关作出一定的回应,并将回应的结果出具书面的凭证加以证明,而不得随意搁置、拖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