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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在税收征管中的适用(二)

行政许可法在税收征管中的适用(二)


刘剑文


【关键词】无
【全文】
  三、行政许可法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具体适用分析
  基于上述分析,部分税收征管行为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行政许可法在税收征管领域有其适用的余地,行政许可法为规制行政许可行为的一般性法律,而税法关于税务行政许可的规定为特别法。因此,行政许可法作为上位法,不仅其具体的规则对税务行政许可行为有适用的价值,其所内涵的价值、宗旨、原则都对其有指导意义。
  (一)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适用[1]
  《行政许可法》创造性地规定了一套行政许可的原则体系,这些原则“旨在高屋建瓴地指导和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解决行政许可权与公民权益保障、行政许可中的具体法律规则的价值导向以及应用等问题”,[2]对税务行政行为的设定、实施以及行政许可法在税收领域中的具体适用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下列原则,同样应为税务行政许可行为所遵循:
  (1)许可法定原则,即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行政许可的机关及其权限、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行政许可的程序及其法律后果等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同法律相抵触。[3]许可法定原则在税收领域的适用是税收法律主义的必然要求。税务行政许可行为对纳税人主体资格的确立及纳税义务的承担有着重大的影响,税务机关的行政许可权更应受到法律的严格拘束,其行政许可权的设定、范围、实施程序应遵循税法及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2)许可公开原则。《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肯定了许可公开原则,即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许可公开原则在税收征管中的适用是征税公开原则的必然,是实现纳税人在税务行政许可中的知情权、满足其对税收信息的需要的必然。《税收征管法》第7条、第八条就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宣传、咨询和解答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税务机关对此所承担的义务、纳税人知情权的保障还欠缺相关的规定。许可公开原则在税收领域中的适用则为纳税人知情权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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