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界定“公共利益”的涵义和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法律界定“公共利益”的涵义和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姜明安


【关键词】无
【全文】
  一、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
  《宪法》第10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第13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2条: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土地管理法》第5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那么,什么是“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包括哪些事项,哪些范围?
  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对此没有界定。
  
  二、宪法和法律是否需要对“公共利益”的涵义和范围加以界定?
  宪法和法律由于需要调整广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具有普遍性,因此往往不得不使用许多具有一定弹性的不确定用语,如“紧急情形”、“重大危害”、“正当程序”、“公共利益”,等等。对此,各国情况皆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