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慈善义演收入为什么不能用于慈善?——对四川慈善义演收入流失的法律思考

慈善义演收入为什么不能用于慈善?——对四川慈善义演收入流失的法律思考


姜明安


【关键词】无
【全文】
  [案情简介]
  央视消息:6月11日,四川省慈善总会主办的首届“希望之声”大型慈善公益演出在成都体育中心举行,参加演出的有内地与港台明星。组委会宣传的将捐给失学儿童、孤寡老人困难家庭的门票收入,最终落入了演出中间商和一些演艺明星的口袋。
  据记者调查,本次演出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本次演出组委会与演出中间商签订有偿演出合同,承诺支付演出费用;其次,演出承办单位违规与不具备演出经纪资质的公司合作,利用虚假文件获得了文化部的演出批文。
  由于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演出商违规操作,演出所得的100多万元除去给演出中间商和演员的费用外,四川省慈善总会不但没有募到一分钱,反而倒贴了几十万,失学儿童和孤寡老人困难家庭也就没有得到任何善款。
  据了解,文化部已经开始对这次事件展开调查。
  
  [评 析]
  本案绝不是一个偶发的、个别的、孤立的案件,类似的案件肯定还发生过。本案之所以被曝光,而其他类似案件之所以不为人知晓,是因为本案慈善义演收入未达到举办者预期的多,从而使各方预期通过此次义演欲谋取的“利润”不能完全实现,以致发生内讧而使事件内幕得以曝光;其他类似案件则由于内部利益平衡处理得好,当事者各方均大欢喜而相安无事,外部人也就不得而知。
  本案和类似案件为什么会发生?慈善义演收入为什么不能用于慈善而落入演出中间商和一些演艺明星的口袋,甚至落入举办者和承办者的口袋?有人认为这是因为法律不完善的问题:“法规上有空白点”,从而“问题不是很好处理”。
  我认为,此类案件发生和得不到有效处理虽然有法律不很完善的问题,但主要不是法律不完善的问题,而是执法和守法的问题。关于慈善义演的目的、性质、原则、举办单位及申请程序、审批单位及审批程序、义演收入的接收、管理、移交和使用监督、演职员不能领取报酬、主办单位和受捐单位不得挪用、私分捐赠款物的法律义务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民政部1994年11月30日发布的《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均有明确的规定。另外,1999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对于捐赠款的接受、使用、管理以及挪用、侵占捐赠款或未经捐赠人许可,擅自改变捐赠款(捐赠财产)性质、用途行为的法律责任及责任追究机关亦都有明确的规定。这怎么能说问题发生的原因主要是法律不完善,怎么能认为这类问题“法规空白”而不好处理呢?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