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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状态下法律对行政权力的规范

紧急状态下法律对行政权力的规范


姜明安


【关键词】无
【全文】
  国家处于紧急状态下,政府还要不要遵守法律,还要不要依法行政,行政权的行使还要不要受法律的拘束?如果上述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守法和依法行政以及法律对行政权的拘束与在平时有无区别?如有,有何区别?对于上述两个层面的问题,专制理论、传统法治理论和现代法治理论及其实践所给予的答案是不同的。对于第一个层面的问题,马基雅维里[意]认为,在国家遭到危机之时,政府根本不必去顾及法律,应径以国家之生存及安危为主要目的,采行一切措施。事实上,在专制制度下,统治者平时即视法律为一种治民工具,认为对其有用时即用,认为对其无用时则弃之一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自然更不会拿法律当回事,使其行为受法律之拘束。但是,在历史进入法治时代以后,守法、依法则成为政府一切行为的准则。戴雪[英]指出,在英国这样的法治国家,英王的臣仆(政府及政府官员),乃至英王,均受治于国法之下,所有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行为,皆受法律拘束。不过,在国家出现外敌入侵、国内动乱或发生其他紧急情况时,政府可以中止法律的执行,其行为可不受法律的拘束。法国1799年宪法甚至授权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宣布暂时停止宪法条文的适用。显然,根据传统的法治理论和实践,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在法外行使权力,其行为可以不受法律拘束。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享有如此权力对于有效、及时组织和运用国家各种资源,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尽快消除危险,度过危机的作用无疑是巨大的。但是,这种权力对于国民的基本人权,对于法治,同样无疑是一种极大的威胁。毛雷尔[德]在讲到法律保留原则时说,对突然出现的情况,如自然灾害、特别是经济危机,不需要(事先)授权。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人们可能接受补充性的行政权限,但不得以实际情况为由废除法律原则。否则,人们的基本权利就将失去防御。韦德[英]也认为,在法治社会里不应存在无限制的权力,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自由裁量权必然导致滥用。根据这些理论,自上世纪以来,许多国家开始制定专门的紧急状态法和在各种有关的行政管理法中规定紧急状态下行政权行使的特别条款,将紧急状态下政府行为纳入法治的范围,使政府的紧急权力接受法律的拘束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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