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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


姜明安


【关键词】无
【全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二章 行政程序主体
  第一节 行政机关
  第二节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
  第三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
  第二节 行政处理
  第三节 内部行政行为
  第四章 行政程序的一般制度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制度
  第二节 告知制度
  第三节 证据制度
  第四节 听证制度
  第五节 信息制度
  第六节 电子政务制度
  第七节 时限、期间、送达与费用制度
  第五章 特别行政行为程序
  第一节 行政规划
  第二节 行政给付
  第三节 行政征用
  第四节 行政合同
  第五节 行政指导
  第六章 行政救济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行政救济
  第二节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保证行政公开、公正、公平,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 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适用本法,但其他法律对特定行政行为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
  第三条(有关重要概念的定义) 本法下述概念的涵义分别是:
  1. 行政程序:指行政行为的过程、步骤、顺序、方式、形式和时限。
  2. 行政机关:指依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独立行使国家行政权,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由其本身承担相应行政行为法律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3. 其他行政主体: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其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或根据本组织章程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由其本身承担相应行政行为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团体。
  4. 行政相对人:指作为行政行为对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权益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利害关系人。
  5. 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其他行政主体依授权实施的行使行政职权行为或依本组织章程实施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
  6. 行政规范:指行政机关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
  7. 行政规定:指行政机关发布的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包括各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决议、规定、规则、命令、公告、通告等。
  8. 行政处理: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9. 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使其获得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政处理行为。
  10. 行政征收: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征收税、费、财物的行政处理行为。
  11. 行政给付: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发给其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险费和其他福利、补贴等行政处理行为。
  12. 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一定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认定、确定、证明的行政处理行为。
  13. 行政强制: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对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以及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物实施即时强制的行政处理行为。
  14. 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对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制裁。
  15. 行政处分: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政纪的国家公务员所给予的惩戒。
  16. 行政规划:指行政机关为达成一定行政管理目标而对有关领域、有关事项的未来发展计划、措施、实施方案所作的设计和布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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