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姜明安


【关键词】无
【全文】
  1996年3月17日,我国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我国立法史上首次规定了听证制度(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制度),接着,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又规定了价格听证制度(行政决策听证制度),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今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分别规定了国家立法和行政立法听证制度。这些法律、法规颁布以后,我国各地各部门已陆续开展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决策、行政立法和地方立法听证的大量实践(国家立法听证尚未正式开始运作),听证制度,作为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性制度,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和正式运作起来。然而,对于我们的许多国人(甚至某些听证制度的设计和运作者)来说,目前对这一制度还不甚了然,以至产生许多疑惑、许多误解,在许多应该和能够发挥这一制度作用的地方没有发挥它的作用,而在某些方面,又赋予它一些非其所应有或在相应领域非其所能或非其所长的作用。在更多的时候,人们还常常混淆不同的听证制度,按立法或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模式和方法去运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听证,或者相反,按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制度的模式和方法去运作立法或行政决策的听证,结果导致要么效率不够,经济耗费有余,要么民主、公正、公开不够,程序司法化有余。为此,我们有必要对听证制度做些分析,做些分类研究。
  
  听证制度的意义与功能。
  总的来说,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的支柱性制度,它对于保障公民参与国家管理,保障国家管理的民主性、科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公民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着极为重要和不可为其他制度所替代的作用。但是,具体而言,听证制度有不同的类别,不同听证制度的功能和作用是大不相同的。如果混淆不同听证制度及其功能、作用的差别,有可能使整个听证制度变质、变味,产生对社会有害而不是有益的结果。就目前世界各国已建立听证制度的国家和我国的情况而言,听证主要有三种类型:立法听证(包括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规划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政策的听证)、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听证)。立法听证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证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保障社会公益(如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社会稳定等)和私益(如企业的经济利益、社会团体的发展条件、个人的活动自由等)的平衡,既维护社会公益,同时又尽量不损害相应组织、团体和个人(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立法机关本来就是人民代表机关,它本身就代表民意,立法为什么还要在人民代表机关之外去进行听证另寻民意呢?这是因为现代议会制度受政党制度的过分影响,其代表民意的全面性和真实性有时会大打折扣,再加上议会民主往往忽视少数人,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及议会议员由于由于各种主观和客观的原因,有时会代表私益而无视公益,故现代民主必须以参与民主补议会民主之不足,参与民主的重要形式即是立法听证。行政决策(无论是行政立法还是以其他形式制定政策)听证与立法听证不同,行政决策机关不是人民代表机关,其民主性天然不足,故其听证的必要性较立法听证更大;行政决策听证与具体行政行为听证亦不同,行政决策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性,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对于保障行政效率是必要的,但对于防止专断,保障行政决策的公正性、合理性却有缺陷。因此,行政决策听证的功能一方面在于为公民提供参与机会,使行政决策尽可能广泛反映民意,另一方面在于防止行政专制,使行政决策尽可能公正、合理,包括平衡社会各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人们的不同利益以及尽可能避免决策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和负面影响。至于具体行政行为听证的功能,其与前两种听证功能的区别较前两种听证功能之间的区别更大一些。它的首要作用在于保障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只有其本身权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人才能申请具体行政行为听证,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的人不可能申请此种听证,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目的自然主要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在客观上会起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公正、合理行政的作用。由此可见,不同类别的听证,其功能和作用是不同的。但是听证为公民参与国家管理提供机会,为不同群体、不同阶层的组织、个人提供维护其权益的途径是有其共性的,这在整体上与论证会、座谈会等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相区别。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